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程維妙)7月23日,央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非銀支付機構擬IPO、對外投資超過淨資產5%、擬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等情況都應報告。“與去年8月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要求。”一位支付機構人士稱。
具體來看,《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有一些條例頗受行業關注。例如“支付機構擬首次公開發行(IPO)或者增發股票的”、“對外投資超過淨資產5%的”、“支付機構擬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控股附屬機構或者通過協議等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關聯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的”,應當事前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報告,這些情形屬於重大事項。
發生風險事件或突發情況則要事後報告。具體情形包括“發生客户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户信息數據超過5000條或者客户數量超過500户的”、“因突發情況導致支付業務中斷或者功能故障,超過2小時或者影響支付業務筆數超過10萬筆,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等。
根據不同事項,事前事後報告規定的時限也不同。例如擬IPO的,支付機構應當於相關事項實施或者生效前至少30個自然日提交書面報告;對外投資超過淨資產5%的,應當於相關事項實施或者生效前至少5個工作日提交書面報告。
應事後報告的事項中,如前述客户個人信息泄露達到一定數量的,支付機構應當在事項發生後2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並在事項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實際上此前涉及支付機構的重大變動就需要定時上報,包括經營情況、與外部合作以及經營上可能出現的問題等。此次規定加深了對支付機構的管理,從業務層面深入到公司治理層面,提高支付市場風險甄別、防範和化解能力,也為以後相應處罰提供了依據。”博通分析資深金融分析師王蓬博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
他進一步分析稱,支付行業是國民性基礎行業,支付機構責任重大,所以涉及重要事件,監管部門有權第一時間掌握實際情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損失。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維妙 編輯 陳莉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