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公告,對3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進行明確。儘管社會公眾對個税年度彙算已逐漸熟悉,但“補税”“退税”的話題仍引起廣泛關注。其實,個税年度彙算的意義並不僅僅在於“退補”。
這是我國實行新一輪個税改革後,開展的第三次年度彙算。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個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年度彙算隨之走進千家萬户。納税人需要在納税年度終了後,就上一年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綜合所得,在平時已預繳税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經手機個税APP的填報、計算,“跳”出來的結果牽動納税人的心。如果需要補税,一些人可能會覺得增加了支出,而退税的結果則會讓一些人感覺到意外的“驚喜”。實際上,除了要關注“退補”數額,更要明白“退補”從何而來。
年度彙算的目的在於準確地計算出納税人全年綜合所得應該繳納多少個税,從而依法履行納税義務。在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税制度下,納税人平時取得收入時由單位進行預扣預繳,但由於納税人取得所得來源多樣、情形複雜,全年收入及適用的税率只有在年度結束後才能計算出來,因此一般情況下,納税人平時已扣繳税額與年度彙算應納税額之間往往會有“差額”,這就需要通過年度彙算進行“多退少補”。納税人無論是補税還是退税,結果都是繳納依法應該繳納的税款。換個角度説,補税是由於上一年預繳時少繳了,退税是由於上一年預繳時多繳了。通過“退補”實現精準納税,這是個税年度彙算的重要作用。
同時,我們不僅要關注“多繳”或“少繳”問題,更要關注個税年度彙算藴含的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意義。在原個税制度下,個人通過單位代扣代繳,雖然履行了依法納税義務,但“税感”並不強。個税納税人是一個個自然人,年度彙算則是税務部門與自然人直接溝通的機制。納税人在單位預扣預繳的基礎上,需要自己將納入全年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彙總後向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通過深度參與、互動,不僅履行了納税義務,還普及了税法知識,提升了公眾依法納税意識,增強了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新個税法實施以來,特別是經過兩次年度彙算,依法納税意識日益深入人心,這是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變化。
除了宏觀上國家治理的重要意義,年度彙算還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税人合法權益。比如,納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税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可以在年度彙算時申報。納税人要了解各項規定尤其是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實現改革紅利的“應享盡享”。目前,手機個税APP已成為納税人年度彙算的主要渠道,輕動手指就可方便快捷辦理。當然,納税人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如實進行申報,不要在誠信記錄上留下污點。
個人所得税制度在紮實推動共同富裕,特別是着力擴大中等收入羣體規模、加強對高收入的規範和調節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個税年度彙算的規範、順利開展,將有利於一系列改革紅利落地,推動個税改革持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