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2月18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公佈了對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提案的答覆。在對《關於推進制度開放,加快完善中國責任投資信息披露標準及評價體系的提案》答覆中,證監會表示高度重視引導上市公司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信息披露為抓手,持續強化上市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逐步形成了一套基本制度框架,推動上市公司踐行綠色發展、履行社會責任、規範公司治理。
一是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2016年、2017年,證監會兩次修訂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逐步完善了分層次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強制要求屬於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披露主要環境信息,其他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實行“遵守或解釋”政策;另一方面鼓勵上市公司自願披露有利於保護生態、防止污染、履行環境責任的信息。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還制定了《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促進上市公司重視並改進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上市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社會監督。
二是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年報內容與格式準則規定,鼓勵上市公司結合所處行業的特點,主動披露個性化的社會責任信息。2006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發佈《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現已整合至《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08年,上交所發佈《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兩所規則均要求上市公司充分關注包括公司員工、債權人、客户、消費者及社區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16年,證監會發布《關於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脱貧攻堅戰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滬深證券交易所落實《意見》要求,鼓勵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履行扶貧社會責任的有關情況。2019年,上交所發佈《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專設“社會責任”章節,要求科創板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2020年,深交所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將企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情況等納入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的範圍。
三是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滬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中均有明確的公司治理披露要求。2018年9月,證監會在借鑑國際經驗並結合境內資本市場實際的基礎上,修訂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要求上市公司依照有關規定披露公司治理相關信息,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約束,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狀況,進一步強化對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要求。
隨着A股納入明晟(MSCI)等國際指數、互聯互通機制不斷深化,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對上市公司強化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證監會再次修訂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整合定期報告中環境、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相關內容形成單獨章節;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披露報告期內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鼓勵上市公司自願披露在報告期內為減少其碳排放所採取的措施和效果。
下一步,證監會將深入落實新發展理念,持續優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斷完善上市公司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有關要求,引導上市公司在追求自身經濟效益、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更加重視對利益相關者、社會、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等方面的貢獻。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碳達峯、碳中和工作的決策部署,結合生態環境部等相關主管部門工作進展,研究推動上市公司加強碳排放信息披露。二是落實經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根據生態環境部牽頭制定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法規,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文件格式。三是堅持立足我國實際與借鑑國際最佳實踐相結合,適時研究優化關於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編輯 宋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