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國證監會批准,7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細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南第8號——科創板股票做市》,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知稱,《實施細則》中關於做市商提供雙邊回應報價的業務暫不實施。
今年5月13日,《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實施細則》及配套業務指南已經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市場分析認為,做市商將需要為科創板股票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回應報價等義務,有助拓寬券商業務邊界。同時,引入做市商有利於提升科創板流動性與活躍度,並有利於增強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
值得注意,實施細則指出,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取得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經向上交所備案,可以為具體的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這説明做市業務並非下週一就開始,相關機構還需進行備案、申請等準備工作。
做市商應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做市交易
《實施細則》共有五章28條。關於做市服務申請與終止,實施細則稱,鼓勵具備上市證券做市交易業務資格的科創板股票保薦機構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以下統稱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期間為其保薦的科創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務。
實施細則要求,做市商應當使用自有資金開展做市交易業務。做市商通過專用賬户持有的股份,參照自營持有股票,納入證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數量合併計算,適用權益變動披露及短線交易等相關規定。做市商通過專用賬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不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證券公司開展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可使用自有股票、從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權處分的股票。做市商以約定申報方式,借入其參與科創板股票跟投的子公司配售獲得的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的股票,應當做好利益衝突管理和風險隔離,不得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設立專門做市交易業務團隊
同日發佈的《科創板股票做市業務指南》,主要內容包括做市商總體要求、業務申請與備案流程、做市商義務、權利、評價、退出、風險管理、合規與內部控制、技術系統、監督管理等方面。
科創板股票交易,實行在競價交易制度基礎上引入競爭性做市商機制的混合交易制度。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按照《科創板股票做市實施細則》規定和做市協議約定,為科創板股票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回應報價等流動性服務的業務。
指南要求,做市商應當指定專門的業務部門作為做市交易業務的負責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做市交易業務方案並組織實施。做市交易業務部門應當具有專門的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團隊,設置交易崗、風險控制崗、技術運維崗等崗位,並建立備崗機制。做市交易業務部門開展做市交易業務時,不得外包做市交易業務,或交由第三方機構開展業務。
設置差異化的做市義務指標
在做市商義務環節,考慮到不同科創板股票在流動性、波動性等方面的差異,上交所對科創板股票進行分類,並據此設置差異化的做市義務指標。
每年6月初和12月初,上交所對科創板股票流動性、波動性綜合考量後進行預先分類,並向相關主體公佈。依據過去半年(分別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及本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市場表現,包括日均換手率、日均成交額和日內波動性等指標,將科創板股票預先分成“高”、“中”、“低”三類。6月初分類結果適用於本年度6月21日至12月20日,12月初分類結果適用於本年度12月21日至下一年度6月20日。
其中,新股上市後默認分類為“中”。同時,以5月31日或11月30日為基期,截至基期上市交易未滿15個交易日的股票分類結果默認為“中”。例如,股票A於2022年5月15日上市,則自上市日至2022年12月20日適用分類“中”。
在進行做市商評價時,按“高”、“中”、“低”三個類別劃分三個評價標準,分類越高的類別評價標準越嚴格,分類越低的類別評價標準越寬鬆。
建立做市商隔離牆機制
禁止內幕交易
《科創板股票做市業務指南》提出,做市商應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做市交易業務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投資決策流程,建立明確的崗位分工和有效的制衡機制,規範業務操作流程,確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相關環節的獨立運作。
做市商應建立風險防範與業務隔離牆制度,將做市交易業務與可能形成利益衝突或利益密切相關的經紀、自營、保薦、資產管理、投資諮詢等業務在賬户、資金、人員、辦公場所等方面進行分開管理,有效隔離。
具體要求包括,使用指定的證券賬户開展做市交易業務;做市交易業務資金與自營業務資金、客户資金嚴格分離,獨立運作;建議做市交易業務部門的交易崗與風控崗實行專人專崗;做市交易業務辦公場所與其他業務辦公場所應有效隔離,建議進行物理隔離、實行門禁制度;做市交易業務與自營、經紀、資產管理、投資諮詢等部門的業務交流,應做好相應留痕工作;做好跨牆人員管理,需要處於信息隔離牆另一側的部門派員跨牆協作的,應事先向合規部門申請;跨牆人員在跨牆期間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跨牆後知悉的未公開信息,不得獲取與跨牆業務無關的未公開信息。
此外,做市商及其做市交易業務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和交易;利用信息優勢和資金優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包括與同公司自營業務合謀)製造異常價格波動;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其他做市商做市;與其他做市商通過串通報價或私下交換做市策略等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做市交易業務人員通過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關者進行利益輸送;其他操縱或干擾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編輯:王昭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