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內控機制,防範化解風險— 理財行業築牢金融防火牆

完善內控機制,防範化解風險— 理財行業築牢金融防火牆

  為推動理財公司合規經營和持續穩健運行,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管理職責,銀保監會近日發佈《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是理財公司履行受託管理職責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途徑和有力抓手。當前,在理財公司轉型發展的新時期、新階段發佈實施《辦法》,有利於統一同類資管業務監管標準,增強理財公司合規意識,建立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推動理財行業形成良好發展生態。

  形成統一內控標準

  今年,《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結束過渡期後開始正式實施,標誌着我國資產管理制度在頂層設計上日趨完善。在統一的監管標準下,大資管格局形成“一張網”,銀行理財業務等細分子行業逐漸步入規範運行新階段,資管機構的運行更加穩健。

  就理財公司發展格局而言,自2018年《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發佈實施以來,共有29家理財公司獲批籌建,其中25家獲批開業。截至2022年3月末,銀行及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合計餘額28.4萬億元。其中,理財公司產品餘額17.3萬億元。當前,理財公司作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資管機構,在理財市場中佔有重要地位,有必要儘快構築全面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

  “總體上看,理財公司的治理體系仍有待深入和完善,此次《辦法》的制定,對內控制度建設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涵蓋了內部控制組織架構、內部控制活動以及內部控制監督等方面,對理財公司樹立科學穩健投資理念具有重要意義。”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表示,理財公司的內控制度與銀行不一樣,除了要圍繞其展業特點之外,還需要借鑑其他的資管行業,尤其是公募基金等投資屬性,圍繞資管交易、內控等方面來實現有效監管。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在我國,人員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已在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普遍實施。理財公司作為新型資管機構,《辦法》提及在理財公司中建立人員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是促進同類業務監管規則一致性的具體體現,有助於促進理財公司從業人員規範執業,避免不符合職業要求的人員“濫竽充數”。

  目前,資管新規等法規均提出內部控制的原則性要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是對資管新規、理財公司辦法等監管制度的原則性要求的細化和補充,有利於推動理財公司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內控標準。理財公司從成立初期就要養成“潔淨起步”,構建與自身業務規模、特點相適應的內控合規管理體系,為將來穩健運行、防範風險提供堅實保障。

  建好風險隔離牆

  《辦法》指出,理財公司應當針對內部控制風險較高的部門和業務環節,制定專門的內部控制要點和管理流程。

  內控制度是資管機構的核心制度,不僅涉及其內部組織管理、交易運行等重要環節,還是整個風險防範的基礎,往往重大風險都源自於內控失效。曾剛表示,從更深層面看,做好內控有利於完善理財公司治理體系,從這個角度來講,也為監管制度的完善和理財公司有序發展奠定了穩固基礎。

  隨着銀行理財子公司陸續落地,及時建立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是防範化解各類風險隱患的前提。但是,我們不能忽略一個事實,那就是目前資管行業部分理財公司內控管理依然面臨挑戰。“對於理財公司來説,投研能力是資管行業的核心競爭力。整體上看,理財公司現有的投研水平和成熟基金、信託等行業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表示,理財產品打破剛兑進入淨值化轉型,淨值波動增多,理財公司如何在收益與波動間取得平衡、防控風險,對理財公司而言是一場大考。

  在這種情況下,理財行業需要加快完善監管制度與推進理財機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資管機構可持續、高質量發展。“《辦法》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範的內控制度體系,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評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要完善投資和交易制度流程,明確不同類型資產投資審核標準、決策流程、風控措施和投後管理要求,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識別和控制相關資管機構的風險。

  董希淼認為,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構築牢固的金融“防火牆”,是降低金融業系統風險在不同機構之間蔓延的重要保障。而通過在一個集團內部分設不同法人機構來隔離風險傳染,則是比較現實和有效的途徑。《辦法》強化理財公司受託管理職責,強調規範與控股股東等關聯交易、風險隔離,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理財公司應明確細化相關規定,與母行等之間實現管理隔離、業務隔離、聲譽隔離、人員隔離、信息隔離,這樣既有助於理財公司穩健經營,也有助於推動理財公司有序創新。

  總的來説,《辦法》與資管新規、理財公司辦法等制度規則共同構成理財公司內控管理的基本遵循,對於防範化解理財公司風險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隨着居民財富積累與投資理財意識增強,對高質量、多元化理財產品的需求潛力越來越大。《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年度報告(2021年)》顯示,銀行理財市場持有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數量再創新高,截至2021年底約為8130萬,較上年同期增加95.31%,個人投資者仍佔據理財市場絕對主力,整體投資風格更趨穩健。

  面對如此龐大的投資者數量,在理財公司即將迎來“新藍海”的同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少不了有效且完備的制度保障。眼下,理財行業監管政策日臻完善,理財市場呈現穩健向好的發展態勢,這主要得益於監管部門的持續努力。周茂華表示,一方面繼續推動理財公司建立健全產品發行、投資運作等方面的制度規則,在建立和優化投研體系的基礎上,加強人才培養與科技賦能,多維度提升投研能力;另一方面要細化監管舉措,圍繞投資者合法權益開展精準施策。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從不同方面強調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建立有效的投資者投訴處理等機制,有利於做好內控制度等各方面保障工作。比如,《辦法》強調,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利益衝突防控制度,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活動。

  “理財公司作為投資者的資產管理人,肩負着為投資者實現財富保值增值目標的託管責任。”星圖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表示,要在投資者利益、股東利益和管理層利益之間做好平衡,切實以投資者利益為中心。要實現這一點,需要在治理機制、制度流程、文化建設等方面予以保障。此外,理財公司需提高專業能力、進一步實現專業盡職,力爭理財產品實現在流動性和收益性等方面平衡,為投資者創造利益。“下一步,理財公司應加強投資者教育,重要的就是引導投資者在收益波動可承受的範圍內進行合理投資,改變以往剛性兑付、保本的觀念,逐步培養投資者正確的財富管理理念。”普益標準研究員霍怡靜表示。

  《辦法》中提及的以投資者利益優先為原則,也是所有類型資產管理人均需遵循的原則性要求。薛洪言認為,當股東利益和投資者利益出現衝突時,要以投資者利益為先。比如,規模與收益的衝突,理財公司的營收通常與管理規模正相關,但有時候一味擴大規模會降低產品盈利能力,對投資者利益造成損害,此時,理財公司應以投資者利益為先,適度降低對規模的追求。但考慮到此時降低對規模的追求有悖理財公司的利益,很難靠自覺達成,需要監管等強制性力量介入。

  曾剛建議,在監管制度方面,還應聚焦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按照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在投資者權益保護、透明度建設等方面,不斷提高監管專業性和有效性。比如,在細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面重點發力,從長遠看,這些制度的完善將有助於提高公司治理體系、保障資管機構穩健可持續發展。(本報記者 王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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