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海安農商銀行違法被罰 表外業務貿易背景審查不嚴等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8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南通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通銀保監罰決字〔2022〕6號)顯示,江蘇海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控不到位、授信管理不到位、表外業務貿易背景審查不嚴。南通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其罰款人民幣95萬元。 

  同日公佈的通銀保監罰決字〔2022〕15號顯示, 湯海波對江蘇海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進度發放項目貸款、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兑匯票負直接管理責任。南通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湯海波警告,罰款人民幣6萬元。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2〕16號顯示,呂松霖對江蘇海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未按程序審批、流貸挪用於競拍土地保證金以及銀票(保函)保證金來源於本行貸款負直接管理責任。南通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 呂松霖警告,罰款人民幣6萬元。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2〕17號顯示,盧克樺對江蘇海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將集團客户和低風險業務納入統一授信負直接管理責任。南通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盧克樺警告,罰款人民幣6萬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