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央行"升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法律效力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財經

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記者吳雨)記者18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為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人民銀行日前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升格為部門規章,並修訂、增補了相關條款,進一步規範銀行、支付機構的經營行為。

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同於一般消費領域,需要更為細緻的規定。人民銀行2016年印發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並於去年修訂後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日前,人民銀行結合新需求、新情況、新問題等,在修訂、增補相關條款後,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升格為部門規章,以人民銀行令形式發佈實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原規範性文件實施以來,金融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需求、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及時調整監管手段和策略。另外,原規範性文件效力層級較低,也沒有配置相應罰則,需要提升法律效力層級和違法違規成本。

為此,辦法將與金融消費者息息相關的權利進行了規範,在公平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方面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優化了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方面的條款……辦法還明確了銀行和支付機構的法律責任,以求解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持續做好辦法的落地實施工作,進一步規範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支付機構應切實承擔起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