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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產品“強買強賣”迎整頓 專家:組合銷售切勿本末倒置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財經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人身險領域的強買強賣行為或將成為過去。9月20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渠道獲悉,近日銀保監局發佈《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組合銷售專項核查整頓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開出六項負面清單作為核查要點,重點對人身險公司通過產品組合銷售強制捆綁搭售保險產品的行為進行整治,並在最後對各保險公司提出“提高產品組合銷售管理能力”的要求。

其中,《通知》主體部分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提出了六大核查要點,包括經營理念不正確、捆綁銷售不合規、承保規則不合理、銷售宣傳不規範、信息披露不健全、公司管理不到位。在捆綁銷售部分,《通知》指出,需要清查者包括兩種情況:首先是保險公司強制要求消費者在購買任意一款主險產品的同時,必須購買公司其他附加險產品;其次是保險公司銷售"雙主險"產品組合時,強制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時購買兩款主險產品。

那麼,在保險領域捆綁銷售有多常見?北京商報記者在黑貓投訴平台輸入“保險、捆綁銷售”等關鍵詞,可以發現高達2864條投訴記錄。一位投訴者表示,自己於2016年2月29日購買的某壽險公司終身壽險產品時,被業務員捆綁搭售了一份銷售型保險。

“因為業務員當時沒有詳細解釋保障內容保些什麼,加上於受到疫情的影響,工資下調,實在不能如數按期繳,於是只能向該公司提出退保退費。”對於投訴原因,該用户如是解釋。

那麼,捆綁銷售對於保險行業有哪些負面影響呢?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專家朱少傑認為,從消費者角度看,捆綁銷售增加了投保人對人身保險產品的理解難度,捆綁帶來的產品複雜性容易引發產品預期偏差和銷售誤導,增大了後續的退保和投訴風險,同時,捆綁組合不一定能滿足投保需求,從而不能使消費者獲得匹配的保障功效。

從監管者角度看,朱少傑表示,捆綁銷售不利於精準地統計各類產品的運行數據,進而影響其對行業運行動態的合理掌握,並且增加了對險企有關業務收入和費用的合理劃分的監管難度;而從險企角度而言,短期內捆綁銷售能擴大保費增長,但長期看不利於其對客户的忠誠度培養和後續客户消費潛能的深度開發。

“捆綁銷售氾濫會損害消費者利益,導致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秩序,最終有損行業形象。承保規則不合理,銷售宣傳不規範,信息披露不健全都是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不規範的市場行為,同樣有損行業形象,影響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對於本次將要被請查的亂象,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則給出了這樣的評價。

對於本次核查整頓目的,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重點對保險公司通過產品組合銷售,強制捆綁搭售保險產品,變相突破監管規定,誤導誇大保險理財功能,違背保險基本原理,弱化保險保障屬性,偏離保險本源,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規範。

而在工作要求部分,《通知》除了要求人身險公司對此次清查高度重視並強化責任外,還提出了“持之以恆,切實提高產品組合銷售管理能力”的要求。具體而言,各公司應當充分利用此次專項核查整頓工作成果,認真總結以往產品組合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機構人員管理,加大追責問責力度,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李文中建議,在提高產品組合能力方面,保險公司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包括:銷售時認真瞭解消費者保障需求,根據需要組合產品;應該保證主險與附加險有內在聯繫;應該深刻理解主與附的關係,不能本末倒置;應該遵循最大誠信原則要求披露產品信息;要遵循商業經營的自願原則,尊重消費者意願。

此外,在工作安排方面,《通知》表示,各公司應當於2020年10月30日前將核查整改情況向人身險部報告。對公司核查認真、整改徹底且未導致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監管機構發現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人身險部將向行業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嚴肅處理,採取包括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產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