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散亂小”!價格指數這個“信號燈”理應校準

  價格指數這個“信號燈”理應校準

  顧陽

  完整準確、真實可靠是價格指數的生命力。通過管理辦法的實施,淘汰、規範一批質量不高、市場認可度低的價格指數,讓市場信譽度好、影響力強的價格指數脱穎而出,有助於穩定市場預期和價格波動,促進國民經濟平穩運行。

  近年來,由不同機構編制發佈的各類價格指數,已成為商品市場交易定價的重要參考,對於促進價格合理形成、提高價格透明度,進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據不完全統計,目前由國內外不同機構編制發佈的中國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超過130個。

  不過,這些涉及20多個不同行業門類的價格指數,編制發佈機構五花八門,總體上呈現“散亂小”狀態。以鋼鐵為例,由不同主體編制發佈的鋼材價格指數超過10種,但真正能合理引導國內市場價格形成、對國際市場有影響力的指數卻少有。而且,一部分價格指數的編制發佈科學性差、隨意性大,指數“樣本少、代表性不強、快漲慢跌”等問題長期被業內詬病。還有一些價格指數的編制方為相關市場的利益關聯方,這也導致了人為操縱價格走勢的現象時有發生。

  在此背景下,國家發展改革委《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發佈,正當其時又十分必要。市場普遍認為,通過管理辦法的實施,淘汰、規範一批質量不高、市場認可度低的價格指數,讓市場信譽度好、影響力強的價格指數脱穎而出,有助於穩定市場預期和價格波動,促進國民經濟平穩運行。

  不過,也有人提出疑問:隨着價格市場化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由市場形成。管理辦法的出台,會不會讓政府“有形之手”伸得過長,導致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局部失靈”?

  這樣的擔憂是沒有必要的。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之一,價格市場化改革的核心在於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事實上,放開價格不等於放任不管,當市場價格難以有效形成或出現異常波動時,政府及時伸出“有形之手”,有助於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統一。從這個意義上看,規範價格指數行為既是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的客觀需要,也是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發展的內在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價格指數的編制發佈,政府部門採取的是包容和支持的態度,管理辦法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並未設定準入門檻,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編制發佈價格指數,無需通過申請、審核、備案等獲取資格,這充分體現了有關部門以法治化推動價格指數規範化發展的導向,也與深化“放管服”改革方向相一致。

  儘管進入價格指數市場不設門檻,但管理辦法對編制發佈主體所需能力提出了原則性要求,比如具備獨立性,具有合法穩定的價格信息來源,具有必備的專業人員、設施、技能及組織架構等。管理辦法還明確,對冠以“中國”“國家”等字樣的全國性價格指數,需充分證明信息採集點在全國市場中的佔比;價格指數應儘量使用已完成的交易價格,強調交易來自非關聯方等,這些均為價格指數市場的規範運行提供了“防火牆”。

  完整準確、真實可靠是價格指數的生命力。高質量的價格指數,不僅能更加充分體現市場在價格形成機制中的決定性作用,也是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有效抓手,有助於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可以預見的是,隨着價格指數編制逐步迴歸健康發展軌道,並適時建立相應校準機制,價格指數作為市場“信號燈”的作用才能得以更好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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