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為了融資會選擇最為常見的方式就是股權融資,而股權糾紛往往都是在股權融資過後最為常見的問題,各種股權糾紛就成為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關鍵因素。那麼在遇到了股權糾紛應該怎樣解決的呢?下面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以下內容。
一、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
這就涉及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要求履行轉讓合同、要求支付股權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要求終止轉讓合同等,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這類糾紛主要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合同的相對人應被稱為被告。涉及公司利益的,應當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
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收購價格應當是以公司淨資產評估確定的價格為基礎,考慮對外轉讓合同價格是否惡意抬高,選擇合理的價格確定。例如,股權轉讓合同完成後,公司其他股東主張合同無效,並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因為轉讓股東未履行告知公司其他股東的義務。這類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轉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股東的利益,一併追加為第三人。
三、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
股權受讓方知道轉讓方的出資存在瑕疵,仍接受該股權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該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並承擔連帶補充責任。受讓方不知道的,不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請求解除轉讓合同。
四、隱名股東或實際投資者轉讓股權發生的糾紛
1. 顯名股東轉讓、質押其股份,或者顯名股東的債權人要求執行顯名股東的股份,是合法有效的。因顯名股東自身債務導致其名下股權被執行,損害隱名出資人利益的,隱名出資人可以根據其與顯名股東的法律協議主張權利。
2. 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其出資及與顯名股東約定的取得投資回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我們認為,該協議不符合股權轉讓協議主體和客體的要求,屬於債權轉讓協議,因此不屬於股權轉讓協議。本協議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條的約束。但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和質押無效,其債權人不得要求執行相關股權。
五、善意取得股權引發的糾紛
公司股權被無權轉讓後,受讓方主張善意取得公司股權。在這種情況下,既要考慮公司法律關係具有外觀公示的特點,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護公司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類案件大多是由於其他股東反對股權轉讓,一般以其他股東為原告,而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和公司為被告。
六、股份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
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者撤銷的股份轉讓糾紛,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是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公司應當列為被告,參與決議的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