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

  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規定明確:“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1年期LPR為3.85%。據此計算,當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説,將LPR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等。這一標準也接近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水平相適應。”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這是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根據規定,具有“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近幾年,隨着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説,規定中相關條款就是對職業放貸行為作出的限定。

  規定同時明確,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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