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人民日報海外版:民間借貸利率“保護線”為何調整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財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發佈。作為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此次《規定》修正的重要內容之一。《規定》明確,取消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而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專家認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利國利民,不僅有助於減少涉貸糾紛、涉貸違法,而且有助於引導融資成本下降,進而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有效減少借貸糾紛

  最新的民間借貸利率“保護線”是多少?中國人民銀行8月20日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據此計算,調整後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年利率15.4%。

  據瞭解,在此之前,國內民間借貸的法律“保護線”為“兩線三區”模式,即:對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年利率24%以內的予以保護;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干預;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則被認定為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超出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民間借貸是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賀小榮強調,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引導融資成本降低

  那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定為多少合適,又為何選擇“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作為標準呢?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確實比較複雜。”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權表示,利率過高,借款人還款困難,會導致一些道德風險;利率過低,出借人積極性不高,又會引發融資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最新規定主要考慮了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以及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等因素。“確定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作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助於人民羣眾對此標準的理解和接受,也體現了司法政策的延續性,同時,這一標準也接近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鄭學林説。

  賀小榮進一步指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可以説,《規定》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隨着中國經濟由過去的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轉變,金融及資本市場都應當為先進製造業和實體經濟服務。從中長期看,激發小微企業等微觀主體活力有助於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最終有助於實體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而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賀小榮説。

  夯實健康發展基礎

  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徵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逐步下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將伴隨着國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趨於穩定。因此,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賀小榮説。

  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副院長吳文鋒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入、利率長期走低的大環境下,適時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符合時宜,也有利於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展。

  “理論上,只要借貸合同是雙方基於自願、平等的情況擬定的,利率高一些或低一些其實並沒有什麼問題。但在實踐中,一方面,民間借貸往往風險較大,所以出借人索要的利息就高;另一方面,高利息之下,按時還款的借款人相當於為惡意違約的借款人買了單,這也造成了市場的逆向淘汰。”吳文鋒説,“融資難”和“融資貴”是一個硬幣的兩面,解決好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紮實暢通融資渠道,大力發展金融科技,最終讓民間借貸更好地在資金市場中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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