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斷髮力基金代銷業務的同時,銀行對基金代銷渠道的合規性建設也在強化。10月24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興業銀行發佈公告表示,將於11月8日起在基金定投扣款時增加風險等級匹配判斷,若客户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已失效或與擬定投的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系統將不會進行扣款。在此之前,交通銀行也在基金定投扣款、快溢通自動轉入扣款發起時增加了風險等級判斷。在分析人士看來,做好風險提示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一個重要體現,也是基金等金融銷售機構以身作則、落實相關監管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舉措。
增加風險等級判斷
繼國有大行之後,股份制銀行也進一步加強了基金銷售適當性管理。10月24日,興業銀行發佈《關於調整基金定投業務規則的公告》指出,為加強銷售適當性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該行將於11月8日起調整基金定投業務規則。
從調整內容來看,此次興業銀行擬在基金定投扣款時增加風險等級匹配判斷,若客户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已失效或與擬定投的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該行系統將不會進行扣款,直至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恢復有效且與擬定投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匹配。單筆定投委託連續3次扣款失敗,則該筆定投委託失效。
北京商報記者從興業銀行客服人員處瞭解到,此次增加的風險等級匹配判斷參考對象為該行零售風險評估問卷,該問卷評估體系涵蓋興業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以及代銷的理財、基金、信託、期貨等。也就是説,若客户零售風險評估等級為R1、R2級,則只能購買同等級風險的基金產品,不能購買R3、R4風險級別的基金產品。“要想購買風險等級較高的基金產品需要提高風險評估等級,建議客户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上述客服人員説道。
加強基金銷售適當性管理,增加風險等級此前已有相關案例。今年8月,交通銀行曾發佈《關於更新基金定投類業務協議及快溢通業務升級》的公告稱,自9月5日起在基金定投扣款、快溢通自動轉入扣款發起時增加風險等級判斷,若客户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有效期屆滿或與擬購買的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系統將不會進行扣款。
在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看來,部分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陸續出台政策措施,加強基金代銷業務合規方面建設,主要是近年來國內強化監管,引導金融機構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推動金融機構服務高質量發展,國內銀行金融機構整體經營合規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意識在快速提升;國內基金業發展迅速,銀行也在積極發力代銷業務,銀行金融機構也需要加快提升專業服務水平和風控能力。
加碼基金定投風控
相較於一次性投資,基金定投可以通過平攤成本和長期的複利來實現收益的最大化,避免追漲殺跌等情緒性交易帶來的損失。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在基金定投過程中,通過風險等級匹配限制投資者購買產品的銀行依舊是少數,但為了明示風險,已有不少銀行在扣款之前“彈出”風險提示提醒投資者注意風險。
以一家股份制銀行為例,該行基金定投專區為投資者展示了股票、混合、債券、貨幣、指數等多類基金產品,在購買產品的過程中,若投資者風險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該行會“彈出”超風險及高風險產品定投確認書提醒投資者:是否對購買產品所藴含的風險有足夠了解,是否知曉產品的風險超出銀行對投資者本人當前風險評估的能力。同時,該行還會提醒投資者應充分閲讀產品合同、招募説明書等法律文件及相關公告,充分了解該投資行為的全部風險及產品手續費率、產品開放期等要素。
國有大行也不例外,北京商報記者隨機測評發現,為了避免投資者盲目激進投資,一家國有大行在基金定投的最終扣款環節設置了投資者類型問卷,對投資者金融資產收入、投資經驗等內容進行詢問。當投資者購買的基金產品超出其個人風險評估等級時,該行會出具風險不匹配警示函提醒投資者,“根據適當性匹配原則,該產品高於您的風險承受能力,請認真考慮相應風險,審慎決定購買該產品”。
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做好風險提示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一個重要體現,也是基金等金融銷售機構以身作則,落實相關監管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舉措,這些舉措會使得投資者在確定自身風險的前提下審慎投資。
此舉也符合監管要求,根據證監會發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了解投資人信息,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和風險匹配原則,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基金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人。
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一直以來,基金銷售中的合規展業都是監管關注的重點,針對銀行基金代銷的監管也呈現趨嚴之勢。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已有多家銀行因基金代銷業務違規被監管“點名”。具體違規緣由主要包括: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部分客户在購買基金產品時,未對其進行風險測評,未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人員向個別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等多種。
接下來,銀行應如何進一步強化銷售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細化的措施保護投資者利益才是重中之重。正如周茂華所言,接下來應不斷強化監管,推動銀行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推動金融機構不斷提升專業化服務能力等。例如,提醒投資者關注風險匹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尤其在市場波動較大情況下,有助於減少機構與投資者潛在糾紛。
王紅英進一步指出,銀行首先應在銷售基金產品的過程中符合監管規定,按照相關的監管流程進行銷售,銷售人員應該有銷售資質;其次,不應承諾投資者任何權益保障,也不能誘導投資者購買與之適應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同時做好投資者教育,讓購買基金產品的投資者能夠認識到資本市場的風險,審慎投資。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