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長期以來被認為是高薪行業,但是隨着各細分行業出台限薪令,金融行業的高薪時代可能正在接近尾聲。就在近日,又一有關金融行業薪酬限制的通知下發。
8月2日,財政部出台《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效防範金融風險。《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強調,國有金融企業應當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應當精簡會議、差旅等相關活動,開展商務宴請嚴禁講排場,嚴禁購買提供高檔酒水,嚴禁違規購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以及配備高檔辦公傢俱。並且,還提到嚴格控制一般性贊助支出,有效整合廣告支出和企業文化建設支出。
關於頗受關注的高薪問題,《通知》對此明確指出,金融企業要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科學設計薪酬體系,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政策要求。
《通知》表示,金融企業的工資要向一線員工傾斜,“金融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係,對於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同時《通知》還指出,金融企業應當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實現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通知》還要求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並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其中,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是指,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條件、業績情況、承擔風險、薪酬戰略等因素,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準,併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
對於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採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指,對於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並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後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並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以來,證券業和基金業已迎來限薪令。
今年5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以指導證券公司建立穩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勵約束機制。
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時,應當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建立薪酬遞延支付機制,明確適用條件、支付標準、年限和比例等內容。薪酬支付計劃應當確保公司資本充足和可持續經營,遞延支付年限應當與相關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於等分比例。
6月10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
《薪酬管理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實施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遞延支付額度應當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長期利益、業務風險情況保持一致,遞延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於等分比例。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適用人員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於40%。
《薪酬管理指引》還提出,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2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購買權益類基金不得低於50%,但是公司無權益類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並應當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於其管理的基金處於封閉期等原因無法購買的除外。
本文源自財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