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缺勤竟被強制“踢”出減肥訓練營 還剩一半的訓練費用不給退

封面新聞記者 吳冰清 實習生 楊雅莎

成都的陳女士花了3.4萬元報名參加了一個“減肥達人訓練營”。沒想到,一次未請假缺勤後,竟被取消了繳費訓練資格——減肥公司強制解除了合同,還不退換剩餘費用。

這是3月9日,成都市消費者協會公佈的2020年度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

記者瞭解到,這家減肥公司位於成都雙流區高新大道某酒店內,此前,陳女士繳納了34300元簽訂了合同參加其舉辦的減肥達人訓練營。直到被強制解除合同後,陳女士才注意到,簽訂的合同中寫“違反公司訓練日程活動安排規定,將必須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理,其後果自負”的條款。

而正是因為這一條款,減肥公司方堅持取消陳女士的訓練資格、強制解除合同,並對於剩下的16758元訓練相關費用不予退還。

無奈之下,陳女士向成都市雙流區消費者協會求助。

接到該投訴後,消協工作人員聯繫陳女士瞭解投訴具體情況後,前往該公司減肥達人訓練營進行了調查。

工作人員表示,這是消費過程中典型的格式條款,減肥公司“違反公司訓練日程活動安排規定,將必須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理,其後果自負”的條款,明顯是“無條件”地剝奪合同當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加重了當事人因部分違約所要承擔過度的責任與“後果自負”風險,同時也擴大或增強了公司自由裁定與“必須無條件接受”的強勢處置權利。顯然是不平等,不公平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公司依據格式條款、告示等對合同當事人單方面的處理是無效的。其中不予退款的做法,更是對合同違約的過度懲罰。

經過消協工作人員的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終止合同履行,辦理退訓手續。公司同意在扣除訓練營前期減肥訓練相關費用後,退還剩餘款16758元。

隨後,消協工作人員還對公司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進行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知識宣講學習,指導公司對其格式合同與活動規則中存在的問題條款進行了修改、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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