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10餘家一線互聯網企業同時領反壟斷罰單
3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對互聯網領域十起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監管總局對騰訊收購猿輔導股權案、京東子公司收購五星電器股權案、美糰子公司收購望家歡集團股權案、百度收購小魚集團股權案、蘇寧收購博泰悦臻股權案、好未來收購噠噠教育股權案、滴滴與軟銀股份設立合營企業案、字節跳動子公司與上海東方報業設立合營企業案等十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立案調查。經查,上述十起案件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市場監管總局對十二家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2020年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台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企業的反壟斷自此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在去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首次就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集中案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未進行申報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11月29日,騰訊通過全資子公司Tencent Mobility Limited及其關聯方與猿輔導簽署了F輪股權認購協議,騰訊以16.52億元認購該輪融資發行股份的83.33%,交易後騰訊持有猿輔導15.41%的股權,當日猿輔導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8年11月,騰訊通過與猿輔導簽訂F輪股權認購協議的形式,認購該輪融資發行股份的83.33%,取得對猿輔導的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8年11月29日,猿輔導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就騰訊收購猿輔導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在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銀泰商業”)收購開元商業有限公司股權案中,銀泰商業主要在中國境內從事百貨店及購物中心經營和管理,最終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開元商業主要在陝西省從事百貨零售業務。
成都美更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成都美更美”)收購望家歡農產品集團有限公司股權案中,成都美更美由美團通過協議控制,成都美更美主要從事投資業務,投資方向為食材供應、軟件等。
宿遷涵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宿遷涵邦”)收購江蘇五星電器有限公司股權案中,宿遷涵邦最終控制人是京東集團。宿遷涵邦主要從事投資管理等,投資方向為零售領域。宿遷涵邦通過多步交易取得五星電器100%股權。
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購小魚集團股權案中,2020年4月27日,百度控股收購小魚集團52.764%股權。小魚集團主要從事智能家居產品及其軟件的研發和生產業務,包括為百度控股提供智能語音音箱代工服務。
好未來教育集團收購噠噠教育集團股權案中,2020年3月,好未來和噠噠及其原股東簽署《股份轉讓協議》,以7174萬元收購噠噠70.52%的股權,交易完成後,好未來持有的噠噠股權增至93.24%。
事涉合營企業
市場監督總局也對設立合營企業中未申報進行了處罰。
在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與北京量子躍動科技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中,2019年9月,東方報業和字節跳動子公司量子躍動簽署《合資協議》設立澎湃視聽。東方報業持有合營企業51%的股權,量子躍動持有合營企業49%的股權。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雙方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該交易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9年12月10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向市場監督總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此外,還涉及滴滴移動私人有限公司與軟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2018年5月25日,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簽署股東協議,在日本設立合營企業,滴滴移動和軟銀股份分別持股50%。
值得注意的是,這已經不是監管首次出手。2020年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台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圍繞平台經濟的反壟斷,監管部門積極採取措施。
市場監管總局曾在去年12月14日公佈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股權、閲文集團(簡稱閲文)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新麗傳媒)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豐巢網絡)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集中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券報記者於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