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已經成為科創板上市的“硬指標”和“”標配“”。《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中,3項常規指標和5項例外條款均要求企業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發明專利。
據統計,科創板開閘以來,已申報企業561家,其中有106家企業上市進程受阻。主要原因在於:一是企業信息掌握不充分。主要表現為對政府政策、審核問詢點等信息的理解不完整、不準確和不到位;對同行動態把控不全面。二是知識產權管理存在漏洞。大部分企業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部門,知識產權相關事宜往往由法務部門或者技術部門代管,缺乏專業性;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嚴重滯後,企業研發和生產經驗眾多要素、眾多關鍵環節未能有效開展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風險頻出。三是企業遇訴處理方式亟需改進和優化。首先表現在遇訴後的情緒處理;其次表現在遇訴後的技術事實客觀陳述;再有就是不能將法律運用與技術創新權益保護有機融合。
上述問題表明,科創板擬IPO企業採取合理措施防範知識產權風險迫在眉睫。本文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詳細闡述,為科創板擬IPO企業提供合理防範措施。
一、全方位掌握動態信息,為上市護航
若想順利上市,掌握政策信息是首要條件。只有充分掌握了政策動態,才能很好的按照政策要求去做萬全的準備。在掌握動態信息方面,需要做到適時跟進行業政策動向,着重聚焦審核重點,同時,還要洞悉同行業態,做好預判工作。
(一)適時跟蹤行業政策動向,用好政策保護創新成果
科創版上市政策是規範企業行為,暢通科創版運行的重要保障,學習並掌握政策動態,有利於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成果。科創板作為新設板塊在上交所開展註冊制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都相應出台了相關若干意見,明確了對於涉及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要加大賠償力度。對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惡意侵權行為,司法機關要予以打擊。上述政策,科創板上市企業要用好用足,及時有效保護企業創新成果。
(二)聚焦審核重點,補短板斷長板
準確把握審核、問詢部門關注點的着力點在於對證監會、上交所發佈的規章、文件以及公開的審核問詢信息進行系統梳理、收集與分析。在IPO審核環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集中在產權權屬與風險兩個部分的信息披露;在問詢環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集中在“核心技術”,其中“專利是較為關注的知識產權類型”。企業不僅要關注知識產權數量、有效性和風險問題,更應闡釋清楚企業知識產權現狀與核心技術,以及核心技術人員在怎樣的運行下保障了該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從根本問題出發,對照審核、問詢要點,展現優勢、補齊自身不足與短板,綜合提升企業知識產權水平與能力。
(三)洞悉同行業態,防範於未然的同時做好查漏補缺工作
關注同行業態,知悉競爭狀況是信息披露的必然要求,這一過程也能夠幫助企業瞭解自身在行業所處地位以及核心技術領先性如何,從而儘早築起防護網。其次,還應重點關注已成功上市的科創板企業,從中汲取可借鑑的知識產權經驗,為企業上市所用。此外,同行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如何進行信息披露?如何進行各領域知識產權佈局?如何組建自己的各個專利分支及佈局以支持企業核心技術持續創新?這些信息對擬科創板上市的企業有很大的參考意義。
二、全面打造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夯實上市知識產權管理基礎
全面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僅可以提高科創板企業自身的競爭力,還能為後續的信息披露工作節省大量時間與精力,同時也會大大降低上市進程中競爭對手借企業自身知識產權漏洞進行打擊的機會。所以,企業需要打造全面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要想打造全面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第一步是務必重視知識產權的管理,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部門,並加強與技術開發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建立以核心技術體系保護為中心,逐步向外發散,形成各個分支的“知識產權樹”。構築企業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知識產權管理網格體系。在開發、申請、佈局以及後續有效性與風險性評估各個環節做好全方位的管理與防護。
再有,鑑於科創板企業核心技術所涉知識產權的專業性與複雜性,應注重商業秘密的保護,同時加強與外部服務機構的合作,對企業知識產權風險進行定期診斷、排查,做好上市前的盡職調查,以彌補自身管理的漏洞。
三、遇訴冷靜,積極應訴
科創板擬IPO企業若在上市過程中遇訴,則需保持高度冷靜,積極應對,分析原因,尋求最合理的解決方法。
(一)明晰被訴原因,尋求專業幫助
若因自身知識產權存在一定漏洞而導致被訴。首先,應當立即尋求包括鑑定機構、分析評議機構、高校和相關研究所等領域的技術團隊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專利合法性、穩定性以及侵權可能性進行評估,為採取進一步措施打下基礎;其次,尋求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或律所,合理謀劃和制定訴訟策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和解或進行專利無效抗辯、被控侵權產品/方法不落入專利保護範圍抗辯、在先使用抗辯、公知技術抗辯、惡意訴訟抗辯等。最後,向法院申請加速審理,減少審理時間確保IPO的階段性目標。
若明確為惡意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現階段對於惡意訴訟判定尚存爭議,但已有成功案例,即首例利用專利訴訟敲詐擬上市公司案。因此,在確定是否為惡意訴訟時,應考量訴訟發生時間點、訴訟主觀目的、原告過往訴訟歷史等方面,且有相關證據需證明該訴訟存在以專利訴訟手段進行敲詐勒索。
(二)面對審議部門,主動披露,提供詳細的説明材料及證據
提供佐證,主動披露變被動為主動,是面對審議的最佳方式。需對訴訟情況進行全面整理,並請鑑定機構或分析評議機構對雙方的技術是否相同進行詳細的鑑定與分析,根據專業的鑑定與分析意見,評估該訴訟對企業上市和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並闡明訴訟的具體情況、進程、企業所採取的措施,以及可能產生影響的大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