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17號)顯示,經查明,2017年4月14日至5月12日間,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世博”)開展了擬對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600093.SH)大股東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集團”)增資入股的事項,雲南世博時任總經理葛某榮、財務部副部長唐某成、易見股份時任獨立董事胡某、九天集團時任總經理冷某晴、副總經理左某分別參與了該事項的商榷、論證、推進、框架協議的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見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東九天集團正在籌劃涉及易見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見股份控制權變更。“易見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5月23日,易見股份披露九天集團的股東冷某輝、冷某晴、冷某芬與雲南世博已簽署《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雲南世博擬增資入股九天集團,若該增資擴股完成,易見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預計發生變更。
證監會判定,前述增資擴股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於2017年5月16日。
當事人胡鋼參加上述2017年4月24日的會議,於當天知悉內幕信息。胡鋼與艾某、李某宏是多年同學,三人經常通話、聚會,聯繫較多。2017年5月12日,胡鋼、艾某、李某宏共同參加同學聚會時,胡鋼將案涉內幕信息告訴艾某、李某宏。另外,俎某芬是胡鋼父親的主治醫生,胡鋼經常前往醫院探望其父親,並與俎某芬交流。內幕信息公開前,胡鋼前往醫院探望其父並與俎某芬交流時,將案涉內幕信息告訴俎某芬,並建議俎某芬交易“易見股份”。
胡鋼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根據胡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胡鋼處以8萬元的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20號)顯示,經查明,文中泄密人胡某繫上述胡鋼,胡鋼將案涉內幕信息告訴艾某、李某宏,方勇與李某宏是同事,內幕信息公開前,方勇在辦公室聽到李某宏涉及交易“易見股份”的電話有關內容。方勇自認聽到有關電話內容後,詢問了李某宏“易見股份”的情況,後方勇控制其配偶蔣某的證券賬户於2017年5月15日買入“易見股份”2.12萬股,買入金額27.46萬元,後全部賣出,獲利4.36萬元。方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方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沒收方勇違法所得4.36萬元,並處以13.07萬元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21號)顯示,經查明,上述胡鋼之父主治醫生俎某芬系本案內幕交易人俎雲芬,胡鋼對其泄密後,俎雲芬控制其本人賬户於2017年5月15日買入“易見股份”1.92萬股,買入金額24.83萬元,後全部賣出,獲利1.18萬元。俎雲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沒收俎雲芬違法所得1.18萬元,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26號)顯示,經查明,上述胡鋼泄密之同學艾某系本案內幕交易人艾英,胡鋼對其泄密後,艾英控制其本人賬户於2017年5月15日買入“易見股份”3.38萬股,買入金額43.49萬元,後全部賣出,獲利496.97元。艾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沒收艾英違法所得496.97元,並處以5萬元的罰款。
此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16號)顯示,經查明,左某在開展增資擴股事項有關工作時,安排胡某蘋承擔文書傳遞等相關具體工作。胡某蘋承擔前述工作期間,當事人李聯鳳因業務關係前往胡某蘋辦公室,並在胡某蘋辦公桌上看到增資擴股事項有關文件,因而非法獲取了內幕信息。李聯鳳隨後將內幕信息分別泄露給了張某1、張某菊。
李聯鳳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泄露內幕信息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李聯鳳處以8萬元的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18號)顯示,經查明,上述李聯鳳泄密之人張某菊系本案內幕交易人張秋菊。李聯鳳與張秋菊相熟,二人經常見面,週末經常一起吃飯。李聯鳳獲取內幕信息後、與張秋菊一起吃飯時,將有關信息告訴張秋菊。張秋菊控制“税某”賬户於2017年5月11日買入“易見股份”18.64萬股,買入金額235.980萬元,後全部賣出,獲利12.67萬元;同日,張秋菊控制“張某”賬户買入“易見股份”21.36萬股,買入金額269.96萬元,後全部賣出,獲利16.61萬元。綜上,張秋菊共買入“易見股份”40萬股,合計買入金額505.94萬元,合計獲利29.28萬元。張秋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張秋菊沒收違法所得29.28萬元,並處以87.83萬元的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19號)顯示,經查明,上述李聯鳳泄密之人張某1系本案內幕交易人張誼。李聯鳳與張誼相熟,二人見面較多,李聯鳳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後,將有關信息告訴張誼。張誼與左某為好友關係,內幕信息公開前,二人於2017年5月2日、7日、14日通話聯絡。張誼控制“範某清”賬户於2017年5月12日買入“易見股份”11.90萬股,買入金額151.13萬元,後全部賣出,獲利8.95萬元;張誼控制“趙某新”賬户於2017年5月12日買入“易見股份”11.71萬股,買入金額149.54萬元,後全部賣出,獲利3.67萬元。綜上,張誼共合計買入“易見股份”23.61萬股,合計買入金額300.67萬元,合計獲利12.62萬元。張誼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張誼沒收違法所得12.62萬元,並處以37.85萬元的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易見股份成立於1997年6月23日,註冊資本11.22億元,於1997年6月26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雲南省滇中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40億股,持股比例21.4%。,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三大股東,持股1.24億股,持股比例11.01%。
當事人胡鋼自2013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11日任易見股份第6屆獨立董事。
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3月6日,註冊資本59.25億人民幣,華僑城(雲南)投資有限公司為大股東,持股比例51%。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2月13日,註冊資本2.4億人民幣,冷天輝為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51.04%。
易見股份於2017年6月1日發佈的《關於收到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的提示性公告》顯示,世博旅遊集團擬對九天控股進行增資取得九天控股40%的股權,本次增資完成後,世博旅遊集團將通過九天控股間接持有公司37.17%的股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將由冷天輝變更為國務院國資委。收購人確定要約價格為13.45 元/股。
易見股份於2017年10月13日發佈的《關於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要約收購事宜終止的公告》顯示,根據交易各方於2017年9月7日簽署的《<增資擴股框架協議>補充協議(二)》,各方同意將《增資擴股框架協議》的期限自動延長至2017年10月12日,延長期限屆滿後,如仍未能簽訂正式的增資擴股協議及其他配套文件,《增資擴股框架協議》將自動終止,本次增資擴股事項將終止,要約收購事宜也隨之終止。截至2017年10月12日,世博旅遊集團尚未獲得上級單位華僑城集團公司對本次交易的審批通過,未能在延長期限屆滿時簽訂正式的增資擴股協議及其他配套文件。經交易各方共同商定,不再延長《增資擴股框架協議》的最終截止日期,相關協議於2017年10月12日自動終止,即本次增資擴股事項於2017年10月12日終止,要約收購事宜也隨之終止。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0〕16號
當事人:李聯鳳,女,1978年2月出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本局對李聯鳳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聯鳳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4月14日,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世博)財務部副部長唐某成,與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或公司)時任獨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飯,二人談及雲南世博可以與易見股份的大股東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集團)進行股權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後,二人分別將該想法向九天集團及雲南世博雙方時任總經理等人彙報,雙方同意進一步接觸,並約定2017年4月24日面談。
4月24日,九天集團時任總經理冷某晴、胡某等人與雲南世博時任總經理葛某榮等人召開會議,商討雲南世博增資入股九天集團事項,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決定繼續推進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間,雲南世博對九天集團的增資擴股事項持續推進。其中,4月26日,雲南世博有關人員前往九天集團溝通立項報告及框架協議的內容,九天集團副總經理左某作為九天集團主要人員參與本次溝通,左某不晚於該日起參與項目框架協議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見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東九天集團正在籌劃涉及易見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見股份控制權變更。“易見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見股份披露九天集團的股東冷某輝、冷某晴、冷某芬與雲南世博已簽署《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雲南世博擬增資入股九天集團,若該增資擴股完成,易見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預計發生變更。
前述增資擴股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於2017年5月16日。
二、李聯鳳泄露內幕信息的事實
(一)李聯鳳獲取內幕信息的情況
左某在開展增資擴股事項有關工作時,安排胡某蘋承擔文書傳遞等相關具體工作。胡某蘋承擔前述工作期間,李聯鳳因業務關係前往胡某蘋辦公室,並在胡某蘋辦公桌上看到增資擴股事項有關文件,因而非法獲取了內幕信息。
(二)李聯鳳泄露內幕信息的情況
1.李聯鳳向張某1泄露內幕信息
李聯鳳與張某1相熟,二人見面較多,李聯鳳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後,將有關信息告訴張某1。內幕信息公開前,從李聯鳳處獲取內幕信息後,張某1控制使用“範某清”“趙某新”賬户集中、大額買入“易見股份”,交易金額明顯放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張某1自認其系從李聯鳳處獲取信息後,萌生了買入“易見股份”的想法。綜上,李聯鳳向張某1泄露內幕信息。
2.李聯鳳向張某菊泄露內幕信息
李聯鳳與張某菊相熟,二人經常見面,週末經常一起吃飯。李聯鳳獲取內幕信息後、與張某菊一起吃飯時,將有關信息告訴張某菊。內幕信息公開前,從李聯鳳處獲取內幕信息後,張某菊控制使用“税某”“張某2”賬户集中、大額買入“易見股份”,交易金額明顯放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張某菊稱其從李聯鳳處獲取信息後,認為“易見股份”的股價可能會上漲。綜上,李聯鳳向張某菊泄露內幕信息。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相關證券賬户資料、相關公司的情況説明、公告、協議及相關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李聯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泄露內幕信息行為。
根據李聯鳳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李聯鳳處以八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0〕17號
當事人:胡鋼,男,1969年8月出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本局對胡鋼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胡鋼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4月14日,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世博)財務部副部長唐某成,與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或公司)時任獨立董事胡鋼一起吃飯,二人談及雲南世博可以與易見股份的大股東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集團)進行股權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後,二人分別將該想法向九天集團及雲南世博雙方時任總經理等人彙報,雙方同意進一步接觸,並約定2017年4月24日面談。
4月24日,九天集團時任總經理冷某晴、胡鋼等人與雲南世博時任總經理葛某榮等人召開會議,商討雲南世博增資入股九天集團事項,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決定繼續推進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間,雲南世博對九天集團的增資擴股事項持續推進。其中,4月26日,雲南世博有關人員前往九天集團溝通立項報告及框架協議的內容,九天集團副總經理左某作為九天集團主要人員參與本次溝通,左某不晚於該日起參與項目框架協議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見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東九天集團正在籌劃涉及易見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見股份控制權變更。“易見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見股份披露九天集團的股東冷某輝、冷某晴、冷某芬與雲南世博已簽署《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雲南世博擬增資入股九天集團,若該增資擴股完成,易見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預計發生變更。
前述增資擴股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於2017年5月16日。胡鋼參加2017年4月24日的會議,於當天知悉內幕信息。
二、胡鋼泄露內幕信息的事實
(一)胡鋼向艾某、李某宏泄露內幕信息
胡鋼與艾某為小學、初中、高中同學,二人2017年時分別為班級在昆明同學會的副會長、會長,平時聯繫、聚會較多。胡鋼與李某宏是初中、高中同學,2017年時二人經常通話、聚會,聯繫較多,2017年5月2日至13日期間,二人通話13次。2017年5月12日,胡鋼、艾某、李某宏共同參加同學聚會時,胡鋼將案涉內幕信息告訴艾某、李某宏。2017年5月15日,艾某控制“艾某”賬户、李某宏控制“李某全”賬户分別賣出其他股票集中買入“易見股份”,交易金額明顯放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艾某、李某宏均承認聚會獲取信息後萌生了買入“易見股份”的想法。綜上,胡鋼向艾某、李某宏泄露內幕信息。
(二)胡鋼向俎某芬泄露內幕信息
俎某芬是胡鋼父親的主治醫生,胡鋼經常前往醫院探望其父親,並與俎某芬交流。內幕信息公開前,胡鋼前往醫院探望其父並與俎某芬交流時,將案涉內幕信息告訴俎某芬,並建議俎某芬交易“易見股份”。另外,內幕信息公開前,胡鋼與俎某芬存在多次通話聯絡,其中2017年5月15日二人於11:12通話,“俎某芬”賬户於11:17開始委託買入“易見股份”。2017年5月15日,“俎某芬”賬户突擊轉入資金並集中買入“易見股份”,交易金額明顯放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俎某芬承認其系因聽了胡鋼的信息決定買入“易見股份”。綜上,胡鋼向俎某芬泄露內幕信息。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情況説明、相關證券賬户資料、相關公司的情況説明、公告、協議及相關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胡鋼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泄露內幕信息行為。
胡鋼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其對涉案違法事實均予認可,但其沒有違法的主觀意願,也沒有開展謀利的違法行為,其個人經濟收入低,家庭經濟負擔大,請求減免罰款金額。
本局認為,胡鋼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的事實清楚,本案已對胡鋼的違法事實、情節等情況進行了綜合考量,處罰幅度適當,胡鋼提出減免罰款金額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胡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胡鋼處以八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0〕18號
當事人:張秋菊,女,1978年8月出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本局對張秋菊內幕交易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秋菊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4月14日,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世博)財務部副部長唐某成,與易見股份時任獨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飯,二人談及雲南世博可以與易見股份的大股東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集團)進行股權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後,二人分別將該想法向九天集團及雲南世博雙方時任總經理等人彙報,雙方同意進一步接觸,並約定2017年4月24日面談。
4月24日,九天集團時任總經理冷某晴、胡某等人與雲南世博時任總經理葛某榮等人召開會議,商討雲南世博增資入股九天集團事項,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決定繼續推進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間,雲南世博對九天集團的增資擴股事項持續推進。其中,4月26日,雲南世博有關人員前往九天集團溝通立項報告及框架協議的內容,九天集團副總經理左某作為九天集團主要人員參與本次溝通,左某不晚於該日起參與項目框架協議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見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東九天集團正在籌劃涉及易見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見股份控制權變更。“易見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見股份披露九天集團的股東冷某輝、冷某晴、冷某芬與雲南世博已簽署《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雲南世博擬增資入股九天集團,若該增資擴股完成,易見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預計發生變更。
前述增資擴股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於2017年5月16日。
二、張秋菊內幕交易“易見股份”的事實
(一)張秋菊從李某鳳處獲取內幕信息
左某在開展增資擴股事項有關工作時,安排胡某蘋承擔文書傳遞等相關具體工作。胡某蘋承擔前述工作期間,李某鳳因業務關係前往胡某蘋辦公室,並在胡某蘋辦公桌上看到增資擴股事項有關文件,因而非法獲取了內幕信息。
李某鳳與張秋菊相熟,二人經常見面,週末經常一起吃飯。李某鳳獲取內幕信息後、與張秋菊一起吃飯時,將有關信息告訴張秋菊。
(二)內幕信息公開前,張秋菊交易“易見股份”
張秋菊控制“税某”賬户於2017年5月11日買入“易見股份”186,400股,買入金額2,359,809.00元。前述買入的股票於2017年6月14前全部賣出。經計算,獲利126,653.32元。
張秋菊控制“張某”賬户於2017年5月11日買入“易見股份”213,600股,買入金額2,699,565.00元。前述買入的股票於2017年6月14前全部賣出。經計算,獲利166,103.58元。
綜上,張秋菊共控制“税某”“張某”賬户於內幕信息公開前合計買入“易見股份”400,000股,合計買入金額5,059,374.00元。前述買入的股票後全部賣出。經計算,上述交易合計獲利292,756.90元。
(三)內幕信息公開前,張秋菊交易“易見股份”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税某”“張某”賬户於2017年3月31日開立,開立至涉案交易前,僅分別買入過十萬元“中信證券”和“科大訊飛”。內幕信息公開前,“税某”“張某”賬户集中、大額買入“易見股份”,交易金額明顯放大,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張秋菊對此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相關公司的情況説明、公告、協議及相關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秋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張秋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張秋菊沒收違法所得292,756.90元,並處以878,270.70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0〕19號
當事人:張誼,女,1982年1月出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本局對張誼內幕交易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誼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4月14日,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世博)財務部副部長唐某成,與易見股份時任獨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飯,二人談及雲南世博可以與易見股份的大股東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集團)進行股權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後,二人分別將該想法向九天集團及雲南世博雙方時任總經理等人彙報,雙方同意進一步接觸,並約定2017年4月24日面談。
4月24日,九天集團時任總經理冷某晴、胡某等人與雲南世博時任總經理葛某榮等人召開會議,商討雲南世博增資入股九天集團事項,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決定繼續推進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間,雲南世博對九天集團的增資擴股事項持續推進。其中,4月26日,雲南世博有關人員前往九天集團溝通立項報告及框架協議的內容,九天集團副總經理左某作為九天集團主要人員參與本次溝通,左某不晚於該日起參與項目框架協議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見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東九天集團正在籌劃涉及易見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見股份控制權變更。“易見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見股份披露九天集團的股東冷某輝、冷某晴、冷某芬與雲南世博已簽署《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雲南世博擬增資入股九天集團,若該增資擴股完成,易見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預計發生變更。
前述增資擴股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於2017年5月16日。左某具體參與增資擴股事項有關工作,參與2017年4月26日的溝通會,不晚於該日知悉內幕信息。
二、張誼內幕交易“易見股份”的事實
(一)張誼從李某鳳處獲取內幕信息,及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左某存在聯絡
1.張誼從李某鳳處獲取內幕信息
左某在開展增資擴股事項有關工作時,安排胡某蘋承擔文書傳遞等相關具體工作。胡某蘋承擔前述工作期間,李某鳳因業務關係前往胡某蘋辦公室,並在胡某蘋辦公桌上看到增資擴股事項有關文件,因而非法獲取了內幕信息。
李某鳳與張誼相熟,二人見面較多,李某鳳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後,將有關信息告訴張誼。
2.內幕信息公開前,張誼同左某存在聯絡
張誼與左某為好友關係,內幕信息公開前,二人於2017年5月2日、7日、14日通話聯絡。
(二)內幕信息公開前,張誼交易“易見股份”
張誼控制“範某清”賬户於2017年5月12日買入“易見股份”119,000股,買入金額1,511,300.00元。前述買入的股票於2017年7月6日至10日全部賣出。經計算,獲利89,461.53元。
張誼控制“趙某新”賬户於2017年5月12日買入“易見股份”117,100股,買入金額1,495,360.00元。前述買入的股票於2017年6月21日全部賣出。經計算,獲利36,692.40元。
綜上,張誼共控制“範某清”“趙某新”賬户於內幕信息公開前合計買入“易見股份”236,100股,合計買入金額3,006,660.00元。前述買入的股票後全部賣出。經計算,合計獲利126,153.93元。
(三)內幕信息公開前,張誼交易“易見股份”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範某清”“趙某新”賬户交易其他股票金額均不超過一萬元,其中“範某清”賬户期間僅有四次證券買入記錄。2017年5月12日,“範某清”“趙某新”賬户集中、大額買入“易見股份”,交易金額明顯放大。5月16日“易見股份”停牌時,“範某清”“趙某新”賬户均幾乎全倉持有“易見股份”。綜上,“範某清”“趙某新”賬户2017年5月12日交易“易見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且張誼對此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相關公司的情況説明、公告、協議及相關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誼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張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張誼沒收違法所得126,153.93元,並處以378,461.79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0〕20號
當事人:方勇,男,1975年9月出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本局對方勇內幕交易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方勇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4月14日,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世博)財務部副部長唐某成,與易見股份時任獨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飯,二人談及雲南世博可以與易見股份的大股東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集團)進行股權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後,二人分別將該想法向九天集團及雲南世博雙方時任總經理等人彙報,雙方同意進一步接觸,並約定2017年4月24日面談。
4月24日,九天集團時任總經理冷某晴、胡某等人與雲南世博時任總經理葛某榮等人召開會議,商討雲南世博增資入股九天集團事項,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決定繼續推進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間,雲南世博對九天集團的增資擴股事項持續推進,包括起草、簽署框架協議初稿等。
5月16日,易見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東九天集團正在籌劃涉及易見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見股份控制權變更。“易見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見股份披露九天集團的股東冷某輝、冷某晴、冷某芬與雲南世博已簽署《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雲南世博擬增資入股九天集團,若該增資擴股完成,易見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預計發生變更。
前述增資擴股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於2017年5月16日。胡某參加2017年4月24日的會議,於當天知悉內幕信息。
二、方勇內幕交易“易見股份”的事實
(一)李某宏從胡某處獲取內幕信息
李某宏與胡某是初中、高中同學,2017年時候二人經常通話、聚會,聯繫較多。內幕信息公開前,2017年5月2日至13日期間,二人通話13次。2017年5月12日,二人共同參加同學聚會,聚會上,胡某向李某宏泄露了案涉內幕信息。
(二)內幕信息公開前,方勇與李某宏存在接觸
方勇與李某宏是同事,內幕信息公開前,方勇在辦公室聽到李某宏涉及交易“易見股份”的電話有關內容。方勇自認聽到有關電話內容後,詢問了李某宏“易見股份”的情況。
(三)內幕信息公開前,方勇交易“易見股份”
內幕信息公開前,方勇控制其配偶蔣某的證券賬户於2017年5月15日買入“易見股份”21,200股,買入金額274,580.00元。前述買入的股票於2018年1月19日前全部賣出。經計算,獲利43,576.19元。
(四)內幕信息公開前,方勇交易“易見股份”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2016年9月1日至涉案交易前,“蔣某”賬户交易其他股票金額均在兩萬元以下,多為幾千元。2017年5月15日,“蔣某”賬户突擊轉入資金並賣出其他股票用於集中買入“易見股份”,交易金額明顯放大,5月16日停牌時,該賬户全倉持有“易見股份”。綜上,“蔣某”賬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見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且方勇對此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相關公司的情況説明、公告、協議及相關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方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方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局決定:沒收方勇違法所得43,576.19元,並處以130,728.57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0〕21號
當事人:俎雲芬,女,1964年8月出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本局對俎雲芬內幕交易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俎雲芬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4月14日,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世博)財務部副部長唐某成,與易見股份時任獨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飯,二人談及雲南世博可以與易見股份的大股東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集團)進行股權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後,二人分別將該想法向九天集團及雲南世博雙方時任總經理等人彙報,雙方同意進一步接觸,並約定2017年4月24日面談。
4月24日,九天集團時任總經理冷某晴、胡某等人與雲南世博時任總經理葛某榮等人召開會議,商討雲南世博增資入股九天集團事項,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決定繼續推進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間,雲南世博對九天集團的增資擴股事項持續推進,包括起草、簽署框架協議初稿等。
5月16日,易見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東九天集團正在籌劃涉及易見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見股份控制權變更。“易見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見股份披露九天集團的股東冷某輝、冷某晴、冷某芬與雲南世博已簽署《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雲南世博擬增資入股九天集團,若該增資擴股完成,易見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預計發生變更。
前述增資擴股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於2017年5月16日。胡某參加2017年4月24日的會議,於當天知悉內幕信息。
二、俎雲芬內幕交易“易見股份”的事實
(一)俎雲芬從胡某處獲取內幕信息
俎雲芬是胡某父親的主治醫生,胡某經常前往醫院探望其父親,並與俎雲芬交流。內幕信息公開前,胡某前往醫院探望其父並與俎雲芬交流時,將案涉內幕信息告訴俎雲芬,建議俎雲芬交易“易見股份”。內幕信息公開前,胡某與俎雲芬存在多次通話聯絡,其中2017年5月15日二人於11:12通話,“俎雲芬”賬户於11:17開始委託買入“易見股份”。
(二)內幕信息公開前,俎雲芬交易“易見股份”
俎雲芬控制“俎雲芬”賬户於2017年5月15日買入“易見股份”19,200股,買入金額248,272.00元。前述買入的股票於2017年6月12日(復牌日)、15日全部賣出。經計算,獲利11,838.06元。
(三)內幕信息公開前,俎雲芬交易“易見股份”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2016年1月6日至涉案交易前,“俎雲芬”賬户一直沒有交易證券。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俎雲芬”賬户的總資產一直小於三百元。5月15日“俎雲芬”賬户突擊轉入資金並集中買入“易見股份”,交易金額明顯放大,5月16日停牌時,該賬户全倉持有“易見股份”。綜上,“俎雲芬”賬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見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且俎雲芬對此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相關公司的情況説明、公告、協議及相關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俎雲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俎雲芬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局決定:沒收俎雲芬違法所得11,838.06元,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20〕26號
當事人:艾英,女,1970年1月出生,住址: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本局對艾英內幕交易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艾英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7年4月14日,雲南世博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世博)財務部副部長唐某成,與易見股份時任獨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飯,二人談及雲南世博可以與易見股份的大股東雲南九天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集團)進行股權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後,二人分別將該想法向九天集團及雲南世博雙方時任總經理等人彙報,雙方同意進一步接觸,並約定2017年4月24日面談。
4月24日,九天集團時任總經理冷某晴、胡某等人與雲南世博時任總經理葛某榮等人召開會議,商討雲南世博增資入股九天集團事項,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決定繼續推進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間,雲南世博對九天集團的增資擴股事項持續推進,包括起草、簽署框架協議初稿等。
5月16日,易見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東九天集團正在籌劃涉及易見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見股份控制權變更。“易見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見股份披露九天集團的股東冷某輝、冷某晴、冷某芬與雲南世博已簽署《增資擴股框架協議》,雲南世博擬增資入股九天集團,若該增資擴股完成,易見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預計發生變更。
前述增資擴股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4日,公開於2017年5月16日。胡某參加2017年4月24日的會議,於當天知悉內幕信息。
二、艾英內幕交易“易見股份”的事實
(一)艾英從胡某處獲取內幕信息
艾英與胡某為小學、初中、高中同學,二人2017年時分別為班級在昆明同學會的會長、副會長,平時聯繫、聚會較多。內幕信息公開前,二人共同參加2017年5月12日的同學聚會,聚會上,胡某向艾英泄露了案涉內幕信息。
(二)內幕信息公開前,艾英交易“易見股份”
艾英控制“艾英”賬户於2017年5月15日買入“易見股份”33,800股,買入金額434,902.00元。前述買入的股票於2018年1月22日前全部賣出。經計算,獲利496.97元。
(三)內幕信息公開前,艾英交易“易見股份”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2016年9月1日前至涉案交易前,“艾英”賬户交易其他股票金額均在五萬元以下。艾英獲取內幕信息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暨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5月15日),“艾英”賬户賣出其他股票集中買入“易見股份”,交易金額明顯放大,5月16日“易見股份”停牌時,該賬户全倉持有“易見股份”。綜上,“艾英”賬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見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且艾英對此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資料、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相關公司的情況説明、公告、協議及相關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艾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艾英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局決定:沒收艾英違法所得496.97元,並處以5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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