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律星説”(ID:LegalStar),作者:逸鳳 張豔思,36氪經授權發佈。
“由於現任董事長和CEO郭謹一的無德無能,公司已經到了存亡的邊緣……”
2021年剛開年,瑞幸咖啡就被一封聯名信再次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這封聯名信由瑞幸咖啡的四十餘位副總裁、分公司總經理、核心業務高管共同簽署,並被髮到了社交網站上。聯名信控訴瑞幸咖啡董事長郭謹一存在貪污腐敗、濫用權力、能力低下等問題,要求董事會和大股東罷免郭謹一的董事長職務。
很快,郭謹一發布全員信,表示已經第一時間提請董事會成立調查組對自己進行調查,並保證全力配合、不會干預調查組工作;同時還提請董事會,對舉報的組織者和過程動機進行調查。郭謹一在信中提到,瑞幸的今天凝結着全體夥伴的心血,瑞幸的產品和服務品質有口皆碑,是真正的良心品質,容不得別有用心的舊勢力玷污,更容不得“得不到、就毀掉”。
隨後,瑞幸咖啡官網發佈聲明,表明董事會已成立獨立委員會對聯名信的指控和背景進行調查。從官網聲明來看,董事會的立場與郭謹一的全員信立場一致。
根據我們多年處理和研究公司控制權爭奪案件的經驗,瑞幸咖啡的控制權爭奪之戰才剛剛被聯名信事件拉開序幕,之後一定會有更多精彩的、血流成河的交鋒。
那麼,之後的故事會如何發展?
這要從一個問題説起——什麼是董事會、什麼是董事長。
一、董事會和董事長簡言之,董事會是公司的核心經營決策機構。它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需要報股東會審議批准的重大事項處理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於股份公司而言,董事會由多名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為董事長。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董事長所特有的職權包括: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在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可以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在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對於需要由董事會審議的其他事項,董事長和其他董事一樣,一人一票進行投票。
由此可見,董事長與其他董事相比,在公司的經營決策上並沒有更多的實質性決策權力。董事長也無法利用其特有的職權把控董事會。董事長這個角色,在公司控制權爭奪的戰爭中,其實並不那麼高大偉岸。
那麼這封來勢洶洶的聯名信,能免去瑞幸董事長的職務嗎?
二、聯名信是罷免董事長的有效方式嗎?我國公司法並沒有直接規定罷免董事長的程序,想要罷免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最穩妥的途徑為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免去董事長的董事身份,使其失去擔任董事長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原理,由於董事長是由過半數的董事選舉產生,因此過半數的董事也應當有權力罷免董事長。但這一路徑只能免去其董事長的職務,並不能免去其董事的職務。也就是説,董事長在被免去後仍然是董事,僅僅喪失了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和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的權力。
由於瑞幸咖啡是一家開曼羣島公司,因此我們進一步分析了瑞幸咖啡公司章程(以下簡稱“瑞幸章程”)。中關於罷免董事的規則。
瑞幸章程中關於罷免董事的規定如下:
101. A Director may be removed from office by Ordinary Resolution·of the Company orthe affirmative vote of no less than two-thirds of the other Directors presentand voting at a Board meeting,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in these Articles or inany agreement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such Director (but without prejudice toany claim for damages under such agreement).
簡單地説,根據瑞幸章程第101條的規定,罷免董事有兩種途徑:第一,由股東大會以過半數的投票權同意作出罷免董事的決議;第二,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的其他董事投票同意作出罷免董事的決議。
因此,瑞幸咖啡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確實有罷免董事長的權力,聯名信向他們提出罷免請求是正確的。但是是否審議罷免請求、是否作出罷免決定,則由股東會和董事會自行決定,聯名信對它們並沒有強制約束力。
三、聯名信事件會走向何方?聯名信事件涉及三個層面的博弈,分別是是股東層面、董事層面、管理層層面。
在股東會的層面,關鍵看誰能通過爭取中立方這一沉默的羣體獲得半數以上的投票權。能獲得半數以上投票權的一方,將在整個事件中獲得極大的根本性優勢。如果郭謹一在股東會獲得更多的支持,則其他董事不會輕易強行免去郭謹一的董事職務,否則其他董事可能會被股東會免去董事職務,郭謹一重新當選董事長。
當股東會比較膠着時,董事會層面的決定將會對事情最終的走向產生重大影響。比如如果郭謹一沒有股東會的強力支撐,則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的其他董事同意,郭謹一就可能會因被免去董事職務而出局。
管理層這一層面雖然是聯名信事件的發起方,但實際上卻是馬前卒。他們不僅很難決定事件的走向,還有可能在事件走向明朗時成為被清算的對象。如果郭謹一最終勝出,則發起聯名信事件的高管無疑會被清除出公司。如果郭謹一被成功罷免,則沒有參與聯名信事件的高管就會被排擠和清算。
然而,不論聯名信最終能否達到罷免董事長的目的,有一家公司卻幾乎不可避免地會成為輸家。
四、不可避免的輸家聯名信事件本來是瑞幸咖啡的內部羣體性事件,但是經社交平台用户上傳到網絡之後,就變成了一個公共事件,並且引起了廣泛的輿論關注。這對瑞幸咖啡的商譽以及郭謹一的名譽都造成了損害。
如果聯名信中關於郭謹一的指控屬實且有充足的證據支撐,則聯名信的簽字方通常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所言不實或者沒有充足的證據支撐,則聯名信的組織者和簽字方可能會因侵犯瑞幸咖啡的商譽或郭謹一的名譽而被追責。這種追責可以是法律程序上的,也可以是公司內部勞動制度上的。
而無論聯名信所言是否屬實,將內部的聯名信在網絡公開的行為都對瑞幸咖啡的商譽和郭謹一的名譽造成了損害,後者都可以對公開聯名信的人追責。
當瑞幸咖啡或郭謹一追究聯名信公開者的責任時,不可避免的輸家就會出現。
它就是——脈脈。
這兩天,因為有用户在脈脈上匿名發帖吐槽B站,並且脈脈拒絕向B站提交發帖用户的信息,導致脈脈被北京市海淀法院判賠B站經濟損失30萬元。在海淀法院作出判決後,脈脈選擇了與B站和解。
在和解之前,脈脈曾通過官方公眾號發佈《關於保護用户信息安全的聲明》,宣稱“保護用户信息安全是脈脈的安身立命之本,對用户的個人信息進行完備的保護與捍衞,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前提”。立了一個很好的人設。
然而,悖論自此產生。
在有用户在脈脈上匿名發帖辱罵其他公司的情況下,當其他公司要求脈脈提供發帖用户信息時,如果脈脈拒絕,則有可能被起訴承擔賠償責任。這可能會導致脈脈成為從中牟利者的提款機,還有一定的可能導致脈脈受到法院的禁令。這無疑會直接打擊脈脈吸引用户的核心引擎。
但是如果脈脈配合提供信息,則立下的人設將會崩塌,匿名發帖區將不再對用户有吸引力,同樣會對脈脈產生“安身立命”級別的影響。
無論如何,脈脈在這一問題上的選擇和處理,將會是個人信息安全合規領域的一個經典案例。這也很考驗脈脈處理合規問題的智慧。
同樣,一旦瑞幸咖啡或郭謹一要求脈脈提供發帖用户信息,脈脈會選擇提供發帖用户的信息,還是拒絕提供並嘗試證明聯名信的內容是真實的?
無論如何選擇,脈脈都會是輸家。而在瑞幸咖啡控制權爭奪的戰爭中,這似乎也是必須要走的一步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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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逸鳳,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先後擔任國內頂級紅圈所律師、大型產業互聯網投資集團法務總監、大型製造型區塊鏈集團法務總監、芯片設計公司法務總監。在公司業務、投融資併購業務、合規業務、出海投資業務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