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一般包括四個內容:提案權、投票權、表決權和分紅權。
提案權:比如提出開始或者結束某些項目的權利。
投票權:投票選舉董事、股東大會的權利。
表決權:對需要表決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
分紅權:按照自己持股比例對公司收益進行分紅的權利。
按股權結構分類有技術、資金、技資組合型,但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分紅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下面看看股權的關鍵臨界點:
67%,股東有完全控制權,
50%,絕對控股權,
34%,特別決議一票否決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對公司重大的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的股東表決通過之後才能實施。其中"重大事項"包括了: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的形式,這些重大事項。換言之,如果創始人要對這些事情起到絕對的控制,其必須要佔到66.7%以上的股權比例,才能保證這一點。
《公司法》同時也規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任命董事、監事,減少他們的報酬事項,批准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以及公司會的預算方案,這些事項原則上必須要有股東會半數以上通過才能實行。
另外,《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換言之,一個股東儘管沒有佔有絕對控股或者一半以上的股權比例,但只要持有1/3以上的股份,他可以干擾或者阻止某些事項的通過。即,如果這個項目沒有通過這位股東的同意,那這個事就不能繼續往下進行了。
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