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東控股股東被強平 被動減持違規也應依法查處
隨着仁東控股股價砸出15個跌停板,仁東控股的股價跌去近80%,公司兩大股東,一個倉皇出逃,一個被強平。
倉皇出逃的是仁東控股的第三大股東京基集團。在經過14個跌停之後,12月15日,仁東控股走出了“地天板”的走勢,惶恐之中的京基集團減持1056萬股仁東控股,佔總股本的1.88%。
被強平的是仁東控股的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12月18日晚間,仁東控股公告稱,公司收到控股股東仁東信息發來的《被動減持股份的告知函》,仁東信息及其一致行動人仁東天津所持有的公司965.36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1.72%的股份被強制平倉。權益變動日期為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18日。
兩大股東減持比例,均超過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所作出的規定(即大股東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構成違規。
在這個問題上,對於主動減持的京基集團,依法查處市場似乎並無爭議;但對於仁東信息因為遭遇強制平倉而導致的被動減持並構成違規,要不要查處,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市場存在分歧,畢竟股價下跌導致股票被強平,這不是股東本人所能夠決定的,也不是股東本人所願意看到的事情。
從情理上講,由強平引發的被動減持違規確有值得同情之處。但法不容情,筆者認為,被動減持違規仍然是一種違規行為,既然是違規行為,就應該要追究法律責任,並接受依法查處。而且股東的股權質押屬於個人行為,既然進行了股權質押,當事人就必須承擔股權質押可能帶來的市場風險,這其中就包括強平帶來的被動減持違規風險。因此,被動減持違規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是不容爭辯的。
對照新的《證券法》,二者都違反了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因此,仁東控股兩大股東都需接受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處罰,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如何把這一處罰落到實處,這是市場最關注的事情。新《證券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亮點之一,就是提高了違法違規的成本。比如,依法對仁東控股兩位大股東作出處罰的話,除了警告之外,還包括三個部分:一是責令改正,這就意味着要將超標減持的股份再買回來。二是沒收違法所得,這對於兩位股東來説,應該不是一個小數目。畢竟大股東持股都是原始股,其持股成本是非常低的,減持帶來的獲利無疑是豐厚的。根據規定,違規減持的這一部分獲利需要予以沒收。三是罰款,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由於兩位股東違規減持的股票金額都有好幾千萬元,如果頂格處罰,這將又是一筆不小的罰單。
□皮海洲(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