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3月11日電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1日披露對橙心優選(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海禹璨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深圳美團優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武漢七種美味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社區團購企業不正當價格行為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橙心優選(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橙心優選)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橙心優選”在重慶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當事人採取秒殺、活動券等補貼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具體行為舉例如下: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萬人團陝西紅香酥梨300g/份”,標示“團購價¥0.88,補貼¥3.62,原價¥4.50”。經查,該款商品進貨成本為2.4元/份。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板栗300g/份”,單品秒殺價0.99元。經查,該款商品進貨成本為2.5元/份。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數據,2020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當事人通過補貼致使大量商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進貨成本。如計入運營等成本,當事人實際銷售收入遠低於成本。
二是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據悉,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山東大蒜250g”,標示“¥0.89,補貼¥2.69,原價¥3.58”。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0.99元。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奶白菜300g”,標示“秒殺價¥0.99,¥6.50”。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為促銷活動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合併罰款150萬元。
上海禹璨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多多買菜)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經查明,2020年9月以來,當事人通過“多多買菜”在武漢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採取折扣、活動券等補貼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具體行為舉例如下:
2020年12月15日,當事人銷售黃心土豆,進貨成本2元/份,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29元/份。
2020年12月15日,當事人銷售土雞蛋,進貨成本15.9元/份,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2.86元/份。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數據,2020年9月至12月,當事人通過補貼致使大量商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進貨成本。如計入運營等成本,當事人實際銷售收入遠低於成本。
二是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農家雜糧蛋30枚/盒”,開展促銷活動,標價17.9元,劃線價55.48元,頁面宣稱“已降37.5元”。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12.86元。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湖北特產新鮮去根嫩藜蒿250g”,開展促銷活動,標價5.39元,劃線價18.9元,頁面宣稱“2.8折優惠”。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為促銷活動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立典特級初榨橄欖油5升/壺”,標價44.5元,頁面宣稱“已補33.6元”。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44.5元。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合併罰款150萬元。
深圳美團優選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優選)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美團優選”在濟南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採取直降、活動券等補貼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具體行為舉例如下:
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壽光黃瓜(450g±50g /份),進貨成本2.15元,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99元。
2021年1月7日,當事人銷售佳農洛川富士蘋果(4.2斤±50g),進貨成本21.9元,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20元。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數據,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當事人通過補貼致使大量商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進貨成本。如計入運營等成本,當事人實際銷售收入遠低於成本。
二是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銷售棗園橋無抗雞蛋90枚/箱,頁面標示“直降40.1元,限購2份,¥49.9 ¥90”。經查,該商品為當日新品,並未降價。
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銷售山東棲霞紅富士400g,頁面標示“4.3折優惠,¥2.59 ¥5.98”。經查,該商品為當日新品,未有折扣優惠。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合併罰款150萬元。
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十薈團)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十薈團”在廣州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是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採取秒殺、優惠券等補貼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具體行為舉例如下:
2020年10月銷售雲南香糯小玉米,進貨成本3.2元/根,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88元/根。
2020年11月銷售原生態綠心奇異果4個裝,進貨成本3.4元/份,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98元/份。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數據,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當事人通過補貼致使大量商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進貨成本。如計入運營等成本,當事人實際銷售收入遠低於成本。
二是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當事人每天銷售的商品,除新人專享(0.1元)之外,均標有劃線價。比如,12月30日,“爆品推薦”甄鮮特級醬油500g,標價8.99元,劃線價18.65元;泰國龍眼250g/份,標價3.99元,劃線價7.23元;雞蛋48枚禮盒,標價88元,劃線價105元等。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為促銷活動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合併罰款150萬元。
武漢七種美味科技有限公司(食享會)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食享會”在武漢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開展“[立減10元,到手價29.9元]雪花天粹啤酒”促銷活動,商品頁面標價39.9元,實際成交價格29.9元。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29.9元,並未減價。
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開展“[立減5元]恆大冰泉低鈉礦泉水”促銷活動,商品頁面標價44.9元,實際成交價格39.9元,劃線價65元。經查,該商品為新品上市,之前未有銷售。
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開展“[直降2元]百菲酪水牛高鈣奶”促銷活動,商品頁面標價29.9元,成交價27.9元,劃線價39元。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27.9元,並未降價2元。
當事人銷售商品時,大量採用劃線價比較的方式開展價格促銷,但在商品銷售頁面並無任何價格説明。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之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罰款50萬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