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印發的《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不久前正式發佈。
與此同時,證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也正式發佈實施。
這些都明確傳遞一個信息:個人養老金時代已經到來。
那麼,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保險有何不同?誰可以參加?對你我有哪些影響?
誰可以參加?繳納上限是多少?
《實施辦法》中規定,按照實施辦法,在中國境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都可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並且明確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繳納,繳費額度按自然年度累計,次年重新計算。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賈江介紹稱,從覆蓋範圍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實現了制度的全覆蓋,目前參保人數已經達到10.4億人,基本涵蓋勞動年齡人口。凡是有意願的勞動者參加,可以實現個人養老金長期繳費,持續增加個人賬户資金積累。
同時,12000元的繳費額度,主要從保持適度補充養老水平、體現增量改革的角度出發確定的。今後,國家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適時提高繳費上限。
如何開立、繳納、支取
個人養老金賬户?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户制,包括兩個賬户,一部分是個人養老金賬户,另一部分是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
如何開立、繳納個人養老金賬户?《實施辦法》明確了參加人的開户細節。個人養老金賬户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等渠道,在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開立。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可以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開立或者指定,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指定。
中國銀行研究院博士後杜陽分析稱,《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提出更高要求。各家銀行需要形成良好競合生態,共同推進賬户管理的進一步完善。要充分發揮銀行業客户優勢,加強交叉銷售,實現銀行個人客户向養老金客户的有序轉化。
賈江進一步解釋,在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户後,就要同時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資金賬户是在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指定或開立。這兩個賬户具有唯一性,且互相對應。其中,通過商業銀行渠道,可以一次性開立這兩個賬户。
“兩個賬户開立後,參加人就可以向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繳費、購買個人養老金產品了。”賈江説。
在繳費環節,每年不超過繳費上限12000元的部分,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預扣預繳或次年彙算清繳,在個人所得税前辦理扣除。
賈江指出,對於參加人來説,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負擔能力,靈活選擇是每年都參加,還是分部分年度參加,也可以在年度內選擇自己所需要的繳費額度,可以選擇一次性繳納,或是分次繳納。
如何支取個人養老金賬户?《實施辦法》中規定,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時可領取個人養老金。參加人身故的,其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內的資產可以繼承。
領取方式由參加人自己決定,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參加人向商業銀行提出領取個人養老金時,商業銀行會向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核驗參加人的領取資格。在領取環節,不區分領取方式和領取額度,均按照3%的較低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
對於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會根據個人選擇的領取方式和額度,把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內的資金轉入到參加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户,由參加人自主支配。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户雖封閉運行,但參加人可自主決定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税收優惠政策。在投資環節,取得的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杜陽透露,個人養老資金賬户等問題,商業銀行正重點關注。目前,養老理財產品發展較為成熟,僅試點一年時間,便實現了從0到近900億元的飛躍,未來仍是理財公司佈局個人養老金的重點發力產品。
監管機構將對個人養老金基金、基金銷售機構實施名錄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網、基金行業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並將不定期移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或機構。
這一舉措體現了監管機構對個人養老金產品的實時持續監督,為持續保障廣大投資者的養老投資需求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個人養老金與基本養老保險
有何不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表示,個人養老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目前,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三支柱”:
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是主體部分,目前覆蓋人數已達10.4億;第二支柱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截至2021年底,兩項年金參加職工7000多萬人;第三支柱包括個人養老金和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
杜陽分析稱,當前我國養老金體系主要面臨兩方面問題。
一是“三支柱”養老金體系發展不平衡,第三支柱養老金主要包括養老儲蓄、商業養老保險以及養老理財等金融產品,但均處於發展階段,相較於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規模較小,難以滿足老齡羣體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二是部分居民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存在缺口,隨着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升,新市民羣體不斷壯大,但由於該羣體靈活就業的特點,存在着風險保障水平普遍偏低的情況,部分人羣甚至難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杜陽進一步表示,《實施辦法》等配套文件的同步出台體現了國家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決心,《暫行辦法》更是為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積極參與個人養老金制度指明方向,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的人民性。
賈江也認為,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建立,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再增加一份積累,更好地滿足人民羣眾多樣化養老保險需求,讓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質量。從制度功能看,只有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保“基本”的前提,參加個人養老金就能實現“補充”養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