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包商銀行在中國貨幣網發佈公告,擬於11月13日(減記執行日)對已發行的65億元“2015包行二級債”本金實施全額減記,並對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積應付利息(總計:585639344.13元)不再支付。
已進行債權註銷登記操作
包商銀行在中國貨幣網發佈的《關於認定包商銀行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通知》以及《關於對“2015年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級資本債”本金予以全額減記及累計應付利息不再支付的公告》顯示,包商銀行已於11月12日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授權其在減記執行日進行債權註銷登記操作。
包商銀行稱,根據《2015年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級資本債券募集説明》減記條款的約定,對“2015包行二級債”本金實施全額減記,並對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積應付利息不再支付。
該募集説明於2015年12月發佈。關於減記條款,募集説明稱,當觸發事件發生時,發行人有權在無需獲得債券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自觸發事件發生日次日起不可撤銷地對本期債券以及已發行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本金進行全額減記,任何尚未支付的累積應付利息亦將不再支付。當債券本金被減記後,本期債券將被永久性註銷為零,並在任何條件下不再被恢復。
已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
11月11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文,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認定包商銀行已經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
2019年5月24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在接管期間,經清產核資,確認包商銀行已嚴重資不抵債,無法生存。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要求包商銀行應對已發行的“2015年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級資本債券” 的本金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全額減記, 並妥善做好債券減記的後續工作。
銀保監會規定,“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指以下兩種情形中的較早發生者:一是銀保監會認定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二是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
何種情形會被減記?
2019年11月29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修訂)》答記者問時表示,指導意見明確了減記應為永久減記,觸發事件發生時減記型資本工具可部分減記,但減記部分不可恢復。
包含減記條款的資本工具包含三種:
一是當持續經營觸發事件發生時,已設定該觸發事件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立即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減記。減記可採取全額減記或部分減記兩種方式,並使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恢復到觸發點以上,減記部分不可恢復。
二是當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發生時,已設定該觸發事件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的本金應能夠立即按合同約定進行全額減記,減記部分不可恢復。
三是若對因減記導致的資本工具投資者損失進行補償,應在公共部門注資前採取普通股的形式立即支付。
據查詢2020年以來多家地方銀保監局對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的批覆要求,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應在募集説明書等文件中載明本期二級資本債券的減記條款且不包含贖回激勵條款。
對行業影響如何?
包商銀行二級資本債減記對行業有何影響?
有業內人士表示,包商銀行是一家正處於風險處置中的機構,採取減記措施是系統思考下綜合風險處置計劃中的一部分。與其他經營狀態正常的中小金融機構發行二級資本債是否會觸發減記條款不具備示範意義。包商銀行和其它中小金融機構兩者不可比,沒有直接的關聯。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表示,減記符合《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修訂)》中對於二級資本債發行的有關規定。事實上,在包商銀行去年被接管後,市場對於該行二級資本債將觸發減記條款已有心理準備,應該説對市場影響不是很大,現在公佈只是正式確認了減記。
有受訪人士認為,此事件對中小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以及投資者應如何更清晰看待資本工具投資將產生一定影響。發債銀行應增加自身應對風險能力,以減少市場的擔憂。
天風證券銀行業分析師廖志明認為,包商銀行二級資本債全額減記,有助於投資者對資本工具更清晰的認定,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並非銀行普通負債。這將有助於銀行發行資本工具時更好的根據風險進行正確定價。
董希淼認為,這會給投資者帶來觀念上的改變,即“資本工具是投資產品而非負債產品”,對中小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也會產生影響。事實上,包商銀行被接管之後,銀行間的信用分層已較為明顯,即使中小銀行資本工具定價稍高些,也可能面臨不好發行的局面,此次事件後,信用分層會更加明顯。他建議,有關部門可採取更多的措施創新資本補充方式,支持中小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增強穩健發展能力。
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應嚴格按照市場契約精神來操作,即使按照規定已載明瞭減記約定,但實際觸發已是最終的舉措,證明銀行已超出了正常經營的範疇。當然,此次減記事件確實會帶來不利的影響,也會讓資本工具投資者產生一定擔憂。這就需要提醒其他銀行,一旦出現任何小風險的苗頭,都應立刻審慎對待,在早期解決掉。中小金融機構還應增強風險意識、增強自身競爭力,避免出現類似需要監管部門採取措施的情形。
包商銀行風險處置回顧
因大量資金被大股東違法違規佔用,長期難以歸還,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危機,觸發法定接管條件,於2019年5月24日被依法接管。
11月6日公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顯示,接管啓動前,據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派駐現場的聯合調研組摸底,包商銀行實際已資不抵債,幾次市場化重組均告失敗。包商銀行涉及同業交易對手數百家,其中逾60%為中小金融機構。針對包商銀行的風險特徵,由存款保險基金提供部分資金支持,促成新設銀行收購承接包商銀行資產負債和業務。經各方努力,包商銀行大額債權收購、清產核資等工作如期完成,改革重組進展順利。
2020年4月30日,蒙商銀行公告設立,包商銀行在內蒙古自治區外的4家分行公告轉讓給徽商銀行。2020年5月25日,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收購的4家分行對外全面營業。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中還提到,包商銀行風險處置收尾工作正按計劃有序推進。
記者 馮娜娜
編輯 韓業清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