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浙商證券紀委書記代鄰居老太炒期貨,3000萬僅剩45萬!如此血虧算誰的?

由 老巧雲 發佈於 財經

代人炒期貨,虧了算誰的?

浙商證券紀委書記代人炒期貨,一頓操作,3000萬元不到3個月虧至45萬元,結果被人告上法庭。這一2015年發生的奇葩糾紛,歷經一審二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於近日畫上句號。

裁判文書網日前公佈的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文書顯示,浙商證券紀委書記、監事長李某路,擅自修改賬户密碼並未告知周某交易情況,從而造成賬户發生巨大損失,存在重大過失,承擔70%的損失。

3000萬元血虧僅剩45萬元

該法律文書顯示,生於1955年的老太太周某,與李某路相識已久,從2005年起,周某便一直委託李某路操作其證券賬户,且有盈利。2015年4月,周某在鄰居兼好友李某路的陪同下,在浙商證券開户並投入3000萬元,同時開通了期貨賬户。

據周某表述,期間李某路對於投資前景和收益進行了多次誇大其詞的表述,並告訴周某開設期貨賬户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

法院審理顯示,李某路為接受周某委託操作期貨賬户,並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使用周某期貨賬户進行大量頻繁的期貨交易。期間,李某路擅自修改賬户密碼並未告知周某交易情況,造成賬户發生巨大損失,3個月時間賬户裏只剩45萬元。

據悉,二人曾簽訂《關於挽回損失計劃》,李某路承諾將其一套別墅變現補償給周某。

隨後周某將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公司以及李某路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損失2954.94萬元及利息損失575.29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最終,法院認定李某路存在重大過失,需承擔70%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而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期貨交易風險也應當有充分的注意義務。

券商及期貨公司該背鍋嗎?

周某認為,李某路的操作行為具備職務行為特徵。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公司應當對周某3000餘萬元本金及利息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在最高法的判決中並未對此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最高法認為,周某要求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對其財產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李某路時任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並不負責證券或期貨業務,也無進行證券或期貨業務營銷的職權,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不禁止其從事期貨交易,浙商證券、浙商期貨並無權對李某路操作期貨賬户進行監管;證監局在2016年給周某的回覆函中,明確告知“經核查,未發現浙商證券公司在周某期貨開户環節存在違規現象”。

一位法律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李某路之所以能夠得到鄰居的信任,放心去開設期貨賬户並且讓其進行操作,與他是浙商證券高層的職務背景有很大關係。本案實際上給投資者也敲響了警鐘,私下委託炒股或炒期貨的行為要格外謹慎,即便是證券或者期貨從業人員,投資水平也不一定就高人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上述法律人士告訴記者,私下接受委託幫忙炒股或炒期貨,賺錢了皆大歡喜;但多數情況是,炒虧了就會出現糾紛。尤其是行情差時,問題就更容易發生。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炒股和炒期貨委託不同於一般其他事項的委託,收益和風險都具有不確定性。投資者應提高風險意識,保持理智和謹慎,正確認知相關風險問題。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劉丹

【來源:濟南時報-新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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