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的最後一天,中國資本市場迎來一個事關每個投資者的重要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於7月31日起施行。
這意味着,備受各方關注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邁出實質性步伐。
為什麼要針對證券領域違法完善集體訴訟制度?
長期以來,證券違法成本過低一直困擾着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近年來連續發生多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更是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影響極為惡劣。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已經成為各方共識。
今年以來,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並提出一系列“零容忍”的具體措施,形成組合拳。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
什麼是代表人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在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基礎上,證券法還規定了特別代表人訴訟。
司法解釋明確,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相關訴訟。
普通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相關規定提起的訴訟,包括當事人一方在起訴時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以“明示加入”為特徵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依據證券法相關法律規定提起的以“明示退出”為特徵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對於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已經根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規定發佈權利登記公告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五十名以上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不同意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權利人可以提交退出聲明,原訴訟繼續進行。
司法解釋破解了哪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這樣回應:
一是解決“代表人訴訟啓動難”。代表人訴訟最大的制度功效在於“一次勝訴,眾人獲賠”,在解決羣體性糾紛方面,具有覆蓋面廣、訴訟成本低、節省司法資源等顯著優點。應當説,司法解釋為投資者搭“代表人訴訟便車”打開了車門。
二是解決“權利登記難”。司法解釋規定,在發出權利登記公告前,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查確定權利人登記範圍。這裏的權利人範圍,指的是因在某一時間段進行了證券交易受到損害而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權利登記的投資者,該時間段的確定取決於如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等關鍵時點的確定。登記方式上,投資者可以在電子信息平台進行,足不出户在網上進行權利登記並加入訴訟。
三是解決“代表人推選難”。以往,司法實踐中代表人訴訟難以落地,一個重要原因是代表人推選難。本次司法解釋為便利代表人推選,明確了很多安排,通過訴前確定和訴後推選相結合的制度設計,代表人推選難問題基本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記者劉慧、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