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成銀行攬儲、信用卡髮卡考核任務,將POS機用於個人和同事、朋友套現,未收取任何費用。8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縣某行網點主任劉某一審被以非法經營罪判刑5年,並處罰金10萬。
“如果認定是犯罪,那麼無數銀行職員都將面臨牢獄之災。”劉某通過辯護人曾慶鴻向華商報記者表示不服判決,“這種刷卡套現不收取任何費用的有罪案例,國內找不到,劉某案可能是全國首例。”曾慶鴻告訴華商報記者,8月31日將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劉某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刷卡套現5000多萬構成非法經營罪
營業部主任刷卡套現5000多萬是自用而非經營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為完成行裏下達的辦卡任務,她本人或介紹他人到朋友何某經營的兩家體育專賣店,在POS機上刷卡後,何某將套現的錢轉入她的借記卡內,由她轉入刷卡人的賬户,套現共計2693萬餘元,其中她個人刷卡套現360萬元。
2015年9月,網點員工袁某為完成安裝POS機任務,通過叔叔經營的商行為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台移動POS機後,劉某將該機關聯在其手機上,後設置在辦公室使用。截至2018年7月,劉某本人或讓他人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使用該POS機套現2839萬餘元。
劉某認為,累計刷卡套現5000多萬是銀行職員持卡套現,是自用而非經營行為,並未收取手續費或好處。
據劉某供述,2016年3月,各行銀行卡POS機手續費都是26元封頂,一些同事和朋友問她有沒有辦法利用POS機套現。她的朋友何某的體育專賣店有POS機,她以前在何某店裏刷卡套現過,於是就問何某是否同意她的同事和朋友在店裏刷卡套現,何某説只相信她,只有她帶到店裏給刷卡,刷卡的錢轉到劉某賬號。就這樣,她每月都會帶朋友同事到何某店內刷卡套現,有些同事朋友是把卡給她刷卡套現,有些人去店裏多了,跟何某熟悉了就自己去刷卡套現。刷卡後,何某將錢轉到劉某的借記卡裏,由她轉給他們。
2015年10月,劉某將行裏下達的POS機安裝任務下發給業務員,當時在營業部上班的員工袁某通過叔叔辦理了一台移動式POS機,只需下載手機App就可以套現。因為這台POS機在他店裏也沒有用,袁某就答應拿到營業部網點大家一起用。
2016年1月,劉某被安排到城西支行上班,就將這台POS機放在她辦公室,手機經常放在辦公桌抽屜裏。業務員都知道這台POS機,有時候要完成攬儲業務都用它刷卡套現。有時候劉某不在辦公室,他們直接從抽屜裏拿POS機刷卡操作,因為和業務員關係比較熟,他們基本不和劉某打招呼,想刷就直接刷。
營銷小分隊銀行組織員工信用卡PK賽有獎有罰
“我深信,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信用卡套現未違反國家規定,我主觀上不具有牟利目的,客觀上無經營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中‘經營’的本質。”
劉某通過辯護人向華商報記者表示:“利用POS機套現,我的行為主觀上是同事朋友幫忙,是為完成銀行業績考核任務,不具有經營目的,客觀上未收取費用等好處。”
劉某認為,用POS機套現在銀行系統具有普遍性,各種大小業務會議上都有下發的髮卡、刷卡等文件。
華商報記者獲得該支行的文件顯示,為加快銀行信用卡進件,提高銀行信用卡市場佔有率,全行員工分成6組開展信用卡PK賽。每個員工每週有效進件3件,至活動結束每人累計進件11件,成功髮卡7張。每週按每組進件累計完成比進行排名,前兩名完成任務的組分別獎勵200元和100元,未完成任務的後兩名分別扣罰200元和100元,扣罰資金由未完成計劃組員按比例分攤,若每組都完成任務,則獎金由縣支行支付。員工PK是每週按全行員工進件累計完成比進行排名,前三名完成任務的員工,分別獎勵80元、60元、40元,未完成任務的後三名分別扣罰80元、60元、40元,若每人都完成任務,則獎金由縣支行支付。
文件要求各單位、各部、二級支行負責人要帶頭組織營銷,確保完成任務,各單位負責人要帶領各自的營銷小分隊,重點營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學校醫院、信貸客户、原已髮卡未激活客户。
該支行文件顯示,銀行組織全體員工信用卡PK賽,有獎有罰
銀行是受益人刷卡收取手續費銀行反而獲利40萬
劉某表示,涉案所有套現均如期歸還,未產生逾期情形,每次套現,銀行按約定收取0.78%刷卡手續費,共獲利40餘萬元,同時增加了客户粘性度和銀行資金量,“涉案信用卡未出現逾期還款情形,未損壞金融資金安全秩序,銀行不僅未受損反而是受益人。”
案發後劉某曾供述“員工袁某當時問我,我就説POS機大家都刷了,都有責任,沒什麼關係,我自己也被取保候審了,到時候向上面反映,看行裏如何解決。”
但劉某等來的不僅是司法機關的調查,還有被行裏開除的決定。8月29日,曾慶鴻告訴華商報記者,“單位近日出了開除決定書,可能不管了。”
行領導知情曾向行長彙報套現 如今被行裏開除
員工袁某證實,2016年5月,因丈夫做生意急需錢用,她問劉某有什麼辦法可以在POS機上刷卡套現,後來劉某帶她到何某店裏刷了卡,“兩天後,劉某將刷卡的錢轉給我,後來我用我的3張信用卡、我老公的2張信用卡、我母親的2張信用卡循環在專賣店刷卡套現,每次刷卡後,何某轉賬給劉某,劉某再轉賬給我。”
袁某回憶,2015年10月,為了完成任務,她讓叔叔辦了一台移動POS機,劉某説把POS機放在她的辦公室,到時給營業部的人一起用。移動POS機需要綁定手機號並在手機上下載App,只有手機和POS機配合才能刷卡,叔叔的POS機是綁定劉某的手機號,“我在叔叔的POS機上刷卡套現,每次都是把我和我老公的信用卡給劉某,由她幫我操作,然後由她轉賬給我或者取現後轉賬給我,有時劉某忙的時候,會把叔叔的借記卡給我轉賬或取現,我將我母親、我老公的信用卡借給劉某刷卡套現。”2018年7月,銀行移動POS機升級,以前辦理的機子需要重新申辦,這台移動POS機就由劉某上交給銀行。
2018年8月,袁某的叔叔打電話説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詢問店裏POS機的事情,當時她聯繫劉某,劉某説自己也被公安局訊問了,事情不大。
2018年9月,公安局對袁某的叔叔取保候審後,9月13日,袁某給劉某打電話,劉某説事情不嚴重,自己也因為何某店裏POS機的事情被取保候審,説不用擔心。11月她再聯繫時,劉某説這台POS機是支行網點的人共同在使用,高行長説要劉某不要管這個事情,袁某後來也向高行長彙報過此事。
高行長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接到員工袁某的電話,説她叔叔申請的這台POS機沒有裝在店裏用,是放在營業部給大家使用,遂答覆袁某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高行長表示,2018年11月底,袁某打電話説公安機關還需要叔叔提供刷卡套現的人員名單,因為以前問過劉某,銀行哪些人用過這台機子刷卡套現,劉某説有5人,於是就把5人的名字告訴了袁某。2018年12月底,劉某找來,説公安機關懷疑她在使用管理袁某叔叔的這台POS機,遂對劉某説,到公安機關把事情講清楚。
法院審理認為單位績效考核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無關
2020年1月,安福縣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向安福縣法院提起公訴,4月法院開庭審理。
華商報記者獲得的安福縣法院(2020)贛0829刑初20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定,劉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刑法》第225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屬於非法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屬於《刑法》第225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本案中,劉某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是否以謀利為目的,是否最終謀取到利益,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況且從表面看,其並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實質上是存在的,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於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和辯護人提供的支行績效考核辦法、個金業務營銷方案、重點業務發展方案、關於開展信用卡PK賽的通知等證據,證明劉某所在單位將信用卡髮卡、儲蓄餘額、POS機安裝等納入績效考核,被告人所在單位對相關工作進行考核,與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為無關,劉某的辯護人關於其是為了完成銀行考核而套現的意見不予採納。
2020年8月27日,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5,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定罪有爭議向檢察院法院提出單位犯罪意見被否
“我認定法院判決錯誤,她違反了信用卡管理規定,刷卡套現行為屬違約,而不是違法。”8月29日,曾慶鴻表示,8月31日將向吉安市中院提交刑事上訴狀,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本案中,劉某是自己或幫助同事刷卡套現,刷卡對象相對固定,未對外經營,與市場上代刷卡收取手續費的經營行為有本質區別。其主觀上是同事朋友幫忙,完成銀行業績考核,不具有經營目的,客觀上未收取費用等好處,不符‘經營’的本質特徵。”曾慶鴻表示:“劉某本人一直堅稱無罪,但法院認定為個人行為,我在檢察院與法院均提了單位犯罪的意見,但被否了。”
根據證據裁判規則,目前尚無銀行機構認定劉某的行為將金融機構資金置於高度風險之中,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撐。本案中,不能從形式上看累計刷卡數額5000多萬就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實際上所有信用卡未出現逾期還款情形,套現未造成銀行資金安全危害,銀行資金是安全且增值的,一審認定的嚴重擾亂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不能成立。
曾慶鴻指出,《刑法》第225條規定,以違法所得為前提認定罰金數額,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劉某的直接違法所得,也無法計算出間接違法所得,所以一審判處10萬元罰金的前提不存在。
“本案為信用卡自用行為,在銀行系統普遍存在,只要不出現逾期,銀行監管部門也是容忍的,一審卻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不符法理,屬於套用‘口袋罪’的濫用。”
辯護人意見涉案主任工作踏實幾乎年年被評先進
曾慶鴻表示,法院也一直猶豫,案件是否定罪有爭議,最終審委會拍板,一審法院諮詢過二審法院,有的法官認為不構罪。“我諮詢過中國政法大學羅翔教授,他也持不構罪的觀點。羅翔認為一是缺乏上位法,信用卡套現違法‘國家規定’的法律依據沒有;二是自用行為不能擴大解釋為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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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編輯:申鵬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