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防止不當利益輸送、風險集中、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8月30日,人民銀行發佈《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並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
規範關聯交易行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鍵,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方式。此前,《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和標準,為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提供指導和依據。
此外,《辦法》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架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確保過渡期滿關聯交易管理合規。
金控公司應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
《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強化金融控股公司本級和附屬機構關聯交易、集團內部交易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管理,提升集團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準確、全面、及時識別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推動整個金融控股集團規範開展關聯交易。
《辦法》分類提出了關聯交易管理具體要求:
針對本級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和公允性,建立關聯交易協議簽訂、內部審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
針對附屬機構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充分發揮指導督促作用,重點關注重要附屬機構、未上市且未受監管實體的關聯交易管理合規性。
針對集團內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評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機構之間的依賴關係以及風險傳染性等。
針對集團對外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重點關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等。
《辦法》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的認定和關聯交易的管理、報告和披露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附屬機構是金融機構的,關聯方的認定和關聯交易的管理、報告和披露還應當符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金控公司本級關聯交易受央行監管
《辦法》明確了本級關聯方的最小合理範圍,包括股東類關聯方、內部人關聯方以及附屬機構。同時,《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銀行均可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的原則,認定可能導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屬機構利益不當轉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
《辦法》從多個維度劃分關聯交易類別,具體來看:
按照交易主體不同,《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關聯交易和附屬機構關聯交易,前者受人民銀行監管,後者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
按照管理目標不同,集團內部交易重點防範虛構交易、轉移利潤、隱藏風險、監管套利等問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重點防範利益輸送風險。
按照交易類型不同,《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投融資類、資產轉移類、提供服務類及其他,以便於開展統計分析和風險管理。
按照交易金額不同,《辦法》將本級關聯交易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金控公司董事會應設立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
《辦法》對內部管理提出總體要求。其中,在管理制度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關聯交易複雜程度,提升集團整體關聯交易管理水平,確保集團各層面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銜接。
在治理架構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設立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牽頭部門和專崗,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和風險控制,維護關聯方清單。
此外,《辦法》對關聯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定價、審計和內部問責提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審慎設置關聯交易限額,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不得從事禁止性行為。
圍繞強化報告和披露,《辦法》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告、披露金融控股公司本級關聯交易、集團內部交易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信息,向人民銀行報告本級重大關聯交易情況,並按季報送本級關聯交易、集團內部交易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的綜合分析評估報告。為強化市場約束作用,《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關聯交易的相關信息,提高集團運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