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潮下再辯權責 業內建議獨董“公派”
財聯社(杭州,濟南,廈門,石家莊,南京,廣州,記者劉科、方彥博、李子健、張良德、賈曉寧、關婉怡)訊,近期,A股首例集體訴訟——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一審結果出爐,涉案的獨立董事因連帶責任可能將身負鉅額債務。判決一出,A股獨董高風險爭議再起。
財聯社記者近日就獨董話題採訪了全國各地包括監管、行業協會、上市公司等在內的各方人士。多數業內人士認為,康美案背後的獨董辭職潮,折射出A股獨董制度需要改革,在連帶法律責任加劇之下,兼職獨董們的權力、責任、利益已無法匹配,連帶賠償風險帶來的 “辭職潮”可能會加劇,獨董制度若不改革可能會逐漸沒落,於公司治理無益。
董秘觀點:獨董報酬低 責任重 名實難符
對於近期獨董們的“辭職潮”,造紙行業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認為,市場對於當前獨董的離職存在一定程度的誇大和過度解讀,“從數量上看,雖然獨董離職的數量較過往有所增加,但相較於獨董的整體數量而言也不算高。”
財聯社記者梳理發現,自康美案一審宣判後,有22家上市公司的24名獨董相繼辭職,較8-10月同期離職人數分別增加了13人、11人和9人,但考慮到A股市場的近1.4萬個獨董席位而言數量並不算多。
“過度敏感”的背後,是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獨董的履職盡責問題長期以來積蓄的情緒爆發。儘管獨董們多是由高校教授、財務、法律或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所擔任,一般不會存在勝任能力的問題,但關鍵在於,過往其較低的報酬與較重的責任形成鮮明對比,淪為“花瓶”的現象比比皆是,而當前政策環境轉向高壓,又促使獨董們則走向另一個方向:辭職。
根據相關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每年為所任職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個工作日。而根據財聯社星礦數據顯示,A股公司中有73.34%的獨董全年薪酬在10萬元以下,其中20.66%的獨董年薪在5萬元以內。
上述董秘認為,獨董的津貼本來也不高,一些獨董可能是抱着不想給自己惹麻煩的心態而選擇辭職,其離職並不必然表明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數據存在問題。
另有一家公司董秘則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在履職盡責方面,由於獨董們往往身兼數職,也確實存在少部分上市公司獨董受時間和精力所限不能切實履行責任的情況。
事實上,按照證監會的相關要求,獨立董事每年需要定期對公司進行深入調研,對公司經營情況有深入瞭解,才能簽署獨立董事意見。但這樣的要求,工作量大,很多獨董根本辦法完成。
協會人士:獨董職責認定是難點
在過往的實操中,獨董多數是公司自主聘任,薪酬也由公司發放,容易產生“花瓶董事”的情況,也即獨董只是應付證券法硬性規定,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因此對實際業務進展並不清楚,但礙於情面,在重大事項表決中處境較為尷尬,決議流於形式。
某上市公司協會秘書長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實際上,自從新證券法出來以後,部分獨董就感受到壓力而退出,主要原因還是風險與收益不成正比。據其瞭解,現在獨董更傾向於國企類型或大型民企,因為在經營的過程中相對比較規範,特別是國企,沒有違規的動力。”
該秘書長稱,“康美藥業獨董被罰幾個億,震懾的意義比較大,獨董年薪普遍為幾萬元,罰款遠超過所得,而且罰款過億顯然難以賠償。責任的劃分也要考慮主觀惡意、被動不知情、未盡勤勉義務還是與實控人沆瀣一氣,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讓獨董不能‘不獨、不懂’只當花瓶,而是更好地履行義務。”
但迴歸康美藥業案件來看,認定或者劃分責任有其現實困難。長三角地區一位醫藥上市公司董秘向財聯社記者表示,”醫藥企業的很多獨董可能是研發、教育行業的大咖,對於企業經營並不精通,看到的相關數據文件可能也僅限於書面,很難看出什麼漏洞。康美藥業這種蓄意造假,獨董不是財務總監,當然不可能瞭解企業全部內幕。”
因此,當前學界對於改革獨董機制、激發獨董作用的方向,雖有一致認識,但爭議焦點在於,究竟如何認定獨立董事承擔的職責,並判定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上述接受採訪的秘書長稱,即便出現違法違規的情況,許多獨董大多是默不作聲,或者離職走人,真正鬧掰的情況較少,“而目前牽涉到關於董監高的責任險,為主觀違法的不賠。但實際上,是被動違法還是主觀違法難以判斷。”
業內:建議獨董從“私有”變“公派”
自2001年8月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指導意見》,A股獨立董事制度建立已有20年,證監會曾多次發文指出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夠的問題。而隨着新《證券法》的實施、“零容忍”監管理唸的加強,去年開始,獨董辭職情況已日漸普遍。
若不改變這種趨勢,上市公司將面臨新的挑戰。華北某省證監局一位處長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中表達了他的擔憂,“現在上市公司數量非常多,如果出現獨董辭職潮,那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很大,可能有公司連定期報告都披露不出來。”
對於如何面對獨董的去留問題,多位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應在大的監管規則框架下,改變目前獨董的選拔和監管模式。當前的一個典型現象是,獨董往往由公司董事長提名,其可藉機提名同學或熟人,加之薪酬由上市公司發放,所以獨董往往會成為大股東、管理層的附庸,也為管理層達成“內部人控制”提供了契機。
一位上市公司前董秘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想要實現獨董的真正獨立,可由權威的獨立第三方成立專業機構,選派並資助獨董到上市公司任職。這需要系統籌劃運作機制,包括採取什麼樣規則委派、工作時間和方式、上市公司配合度調查、責任考核和薪酬待遇等,總體上涉及到制度和法律法規層面的改革。”
某大型國企財務總監也認同上述看法,他向財聯社記者表示,“獨立董事由公司內部董事提名,薪酬從上市公司領取,還要保持客觀、公正和獨立,實屬不易,獨董就不應該從上市公司領取報酬。”
多位業內人士建議,應由監管部門成立“獨董專家池”,上市公司獨董從專家池中選擇,獨董薪酬統一制定,並接受證監會統一監管,薪酬由管理部門發放,從制度上最大程度切割獨董與企業的利益關係,保證獨董獨立性;同時,證監會要加強對獨董的監管,評判獨董是否盡職盡責參與了公司治理,履職盡責不力的獨董,就從“獨董專家池”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