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5日訊 近日,外匯局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雲匯檢罰〔2020〕3號),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滇銀行”)存在違反規定辦理售匯業務違法違規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對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056元人民幣,處20萬元人民幣罰款。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第532號令)第四十七條。
據富滇銀行官網披露的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第一大股東為雲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6.00%;第二大股東為中國大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4.40%;第三大股東為昆明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第532號令)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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