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正在進行中,這些常見問題你遇到了嗎?
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如何確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國家税務總局梳理了關於申報、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三類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申報
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如何確定?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二、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二)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三)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税〔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税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應予以退回。”
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時,可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並預扣預繳税款。
……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確定所得來源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三條 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一、關於所得來源地
(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定。
個人取得歸屬於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佔當期公曆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於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曆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後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税。”
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如何計算?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一、對一個納税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税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
四、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居民個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麼?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一、對上一完整納税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税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在《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税人的備註欄註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常見問題:專項附加扣除
2021年需要繼續享受個税專項附加扣除,該怎麼辦?
為確保2021年繼續便捷、準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請根據自身情況對照政策條件,及時通過自然人電子税務局手機APP或者WEB端等渠道填報、確認相關扣除信息。
為提升辦税體驗、減輕辦税負擔、如以前年度已經填報並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可查看並一鍵確認已填報的信息;如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時確認,已填報的專扣信息也會自動視同有效並延長至2021年。
在“個人所得税”APP上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並選擇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義務人作預扣預繳申報後是否可以修改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納税人在“個人所得税”APP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後,若相關信息填報錯誤或者年度內發生變更的,無論扣繳義務人是否已經辦理過扣繳申報,均可通過“個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電子税務局網頁端進行修改。
未按規定辦理專項附加扣除有何影響?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三、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税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説明情況的,税務機關可暫停納税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説明情況後,經税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釦除。
納税人的父母有一方滿60週歲,另一方不滿60週歲,可以享受贍養老人扣除嗎?
納税人贍養一位以上(包括一位)年滿60歲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獨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獨生子女可採取三種分攤方式(均攤,約定分攤,指定分攤),但不管哪一種,最多不能超過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
個人租房居住,已按照住房租金扣除。年度中間貸款買房,本年是否可以改為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號)第二十條規定,納税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税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常見問題:其他
什麼情況下會導致退税審核不通過或者退税失敗?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導致退税審核不通過或者退税失敗:
(1)身份信息不正確;
(2)提交的銀行賬户信息不正確或者無效,導致税款無法退還;
(3)申報數據存在錯誤或者疑點;
(4)税務機關審核時發現有需要向您進一步核實瞭解的情況,但您未提供聯繫方式或者提供的聯繫方式不正確,無法與您聯繫;
(5)税務機關向您核實有關年度彙算申報信息,您尚未確認或説明。
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免納個人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規定:“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税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九條 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條 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一條 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二條 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税的所得。
針對遠洋船員有何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7號)的規定:
“一、一個納税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稱的遠洋船員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和在漁業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遠洋漁業船員。
三、在船航行時間是指遠洋船員在國際航行或作業船舶和遠洋漁業船舶上的工作天數。一個納税年度內的在船航行時間為一個納税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的累計天數。
四、遠洋船員可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税款或者次年個人所得税彙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門、漁業管理部門同税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遠洋船員身份認定、在船航行時間等有關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
退休後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徵收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税: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
第十三條規定:“税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税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税義務人的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
三、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4〕89號)規定:“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税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徵税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徵税。對於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税範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税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税。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税。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税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税:
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5〕82號)規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税發〔1994〕89號)下發後,一些地區的税務部門和納税人對其中規定不徵税的誤餐補助理解不一致,現明確如下:
國税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徵税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
什麼是勞務報酬所得?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什麼是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什麼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個人所得税稿酬所得的徵收範圍包括什麼?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