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藏格虛增兩年業績遭譴責 實控人肖永明領"紅牌"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發佈關於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經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藏格”,000408.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2019年12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作出的《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1號)和《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2017年7月至 2018年12月期間,*ST 藏格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利潤、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2017年,公司虛增營業收入1.32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28億元,虛增預付賬款2.41億元;2018年,公司虛增營業收入4.68億元,虛增利潤總額 4.77億元,虛增應收賬款471萬元,虛增預付賬款2.81億元。上述事項導致*ST 藏格披露的《2017 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重組業績補償方未履行業績承諾補償義務
2016 年,*ST 藏格向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投資”)等11名交易對方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格爾木藏格鉀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鉀肥”)99.22%股權,藏格投資、四川省永鴻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鴻實業”)、肖永明、林吉芳對藏格鉀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業績作出承諾,如藏格鉀肥未完成承諾業績,將以交易取得的股份進行補償,如股份補償不足,差額部分以現金補償。
藏格鉀肥2018年度承諾業績162749.76萬元,實際完成業績84020.52萬元。根據重組利潤補償協議,藏格投資、永鴻實業、肖永明應當於*ST 藏格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註銷事項後60日內辦理完畢股份註銷事宜。*ST 藏格於 2019年12月30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回購註銷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股票的議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資、永鴻實業、肖永明尚未完成業績補償股份註銷程序,導致相關業績補償承諾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三、年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020年4月30日,*ST 藏格披露《2019 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被年審會計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財務報表審計意見,主要涉及關聯方資金佔用及長期股權投資減值事項。根據年報及審計報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東佔用*ST 藏格非經營性資金餘額57599.53萬元。年審會計師對上述關聯方資金佔用、應收款項的商業實質、真實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項、計量(包括減值、會計分期)等存在重大疑慮,截至審計報告日,管理層尚未對上述疑慮事項提供合理的解釋及支持性資料。由於受到上述審計範圍的限制,對關聯方資金佔用、上述應收款項及其期末、期初信用減值損失的完整性、準確性認定,以及對與之相關聯的交易賬户或披露的影響,年審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也無法執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對西藏巨龍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龍銅業”)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255676.42萬元,佔資產總額的26.74%、佔淨資產的32.64%。巨龍銅業的控制權由藏格投資持有;巨龍銅業存在逾期負債、對關聯方承擔30億元擔保餘額,且未計提逾期信用損失;由於缺乏資金,礦區已停止建設和開採;巨龍銅業尚未籌集足夠的資金或者有明確的應對計劃,清償債務以及維持業務正常運營,巨龍銅業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年審會計師對巨龍銅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列報存在重大疑慮,截至審計報告日,管理層尚未對上述疑慮事項提供合理的解釋及支持性資料。由於受到上述審計範圍的限制,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與計量、後續計量以及與之相關聯的交易賬户或披露,年審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也無法執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 2019 年度業績預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 年年度報告》,公司2019 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35951.61萬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規則》第11.3.1條第(二)項的規定及時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
五、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截至 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資佔用*ST藏格非經營性資金餘額57599.53萬元。根據*ST 藏格於2020年6月8日披露的《關於公司自查控股股東資金佔用事項的進展情況》,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藏格投資共發生非經營性資金佔用97245.42萬元,包括直接非經營性資金佔用33341.29萬元及間接非經營性資金佔用63904.13萬元。
其中,直接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包括兩種情形,一是 2018年5月及 2018年7月,藏格投資借用*ST 藏格子公司格爾木藏格鋰業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託付款函》,要求供應商轉出格爾木藏格鋰業有限公司前期向供應商支付的款項,並轉入藏格投資指定銀行賬户,形成資金佔用9200萬元;二是 2018年1月至 2020年4月期間,藏格投資向*ST藏格鉀肥客户陸續拆借短期資金且未償還,造成*ST藏格鉀肥客户無力支付貨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資確認後,將藏格投資向鉀肥客户拆借的資金認定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共24141.29萬元。間接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系藏格投資與*ST藏格部分鉀肥客户存在歷史借貸關係,2019年以來,*ST藏格相關客户為降低其借款回收風險,減緩向*ST藏格支付鉀肥貨款,造成*ST藏格應收賬款超賬期無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資確認後,將自 2019年以來相關客户每月增加的應收賬款確認為資金佔用,共63904.13萬元。2020年6月24日,*ST 藏格披露稱藏格投資已歸還目前*ST 藏格自查發現的全部佔用資金及資金佔用費。
*ST 藏格上述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違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 10 月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第11.3.1 條,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7.4.5 條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 年修訂)》第 6.2.5條的規定。
控股股東藏格投資對違規行為二、五負有重要責任。公司股東永鴻實業對違規行為二負有重要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肖永明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違規行為一、二、五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吳衞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違規行為一、五負有重要責任。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劉威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違規行為一負有重要責任,對違規行為五負有責任。公司董事長曹邦俊、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肖瑤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違規行為一、三、四、五負有責任。
公司董事王聚寶、方麗,獨立董事亓昭英,監事邵靜、李光俊、侯選明,副總經理張生順,時任董事鄭鉅夫,時任獨立董事王衞國、姚煥然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違規行為一負有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蔣秀恆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違規行為一負有責任。公司董事黃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違規行為三、五負有責任。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李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違規行為三、四、五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鴻實業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肖永明,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吳衞東,時任財務總監劉威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四、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瑤、王聚寶、方麗、黃鵬,獨立董事亓昭英,監事邵靜、李光俊、侯選明,副總經理張生順,時任董事鄭鉅夫,時任獨立董事王衞國、姚煥然,時任財務總監李凱,時任董事會秘書蔣秀恆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五、公開認定肖永明五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公開認定吳衞東三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ST藏格成立於1996年6月25日,註冊資本19.94億元,於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2017年6月13日,公司名稱由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由*ST金源改為*ST藏格。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主營業務為鉀肥(氯化鉀)的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鉀肥(氯化鉀)。
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ST藏格第一大股東,持股8.59億股,持股比例43.08%。肖永明持有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90%股份,林吉芳持有另外10%股份。肖永明為*ST藏格實際控制人,林吉芳為肖永明之妻。肖永明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擔任*ST藏格董事長。
四川省永鴻實業有限公司為*ST藏格第二大股東,持股3.87億股,持股比例19.42%。
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吳衞東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擔任*ST藏格副總經理。時任董事鄭鉅夫2012年11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擔任*ST藏格董事,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8月16日擔任財務總監。
董事長曹邦俊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擔任*ST藏格副董事長,2019年8月16日至今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肖瑤自2016年8月16日起擔任*ST藏格總經理,2019年8月16日至今擔任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張生順自2018年4月26日起擔任*ST藏格副總經理。
公司董事王聚寶自2016年8月16日起擔任*ST藏格非獨立董事。公司董事方麗2019年8月16日至今擔任*ST藏格非獨立董事,自2016年8月16日起擔任*ST藏格副總經理。獨立董事亓昭英自2016年8月16日起擔任*ST藏格獨立董事。時任獨立董事王衞國、姚煥然2016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擔任*ST藏格獨立董事。
邵靜自2016年8月16日起擔任*ST藏格監事、監事會主席。李光俊自2016年8月16日起擔任*ST藏格職工監事。侯選明自2016年8月16日起擔任*ST藏格監事。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0月修訂)》第1.4條規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0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3.1條規定: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一)淨利潤為負值;
(二)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實現扭虧為盈。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7.4.5條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關聯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上市公司為其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的,該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原則上應當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如其他股東未能以同等條件或者出資比例向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應當説明原因並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東採取的反擔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為其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且該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中一個或者多個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該關聯股東應當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如該關聯股東未能以同等條件或者出資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司應當將上述對外財務資助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該事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2.5條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關聯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上市公司為其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的,該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原則上應當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如其他股東未能以同等條件或者出資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應當説明原因並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東採取的反擔保等措施。
上市公司為其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且該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參股股東中一個或者多個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該關聯股東應當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如該關聯股東未能以同等條件或者出資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上市公司應當將上述對外財務資助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該事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崑崙南路 15-02 號;
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爾木市藏青工業園管委會4號辦公樓308室,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四川省永鴻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資陽市安嶽縣石羊鎮三元街171號,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肖永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
吳衞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
鄭矩夫,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王衞國,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
姚煥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
劉威,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李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蔣秀恆,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曹邦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肖瑤,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黃鵬,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
方麗,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
王聚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亓昭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邵靜,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李光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侯選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張生順,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經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 藏格”或“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 2019 年 12 月 1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作出的《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1 號)和《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 號),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間,*ST 藏格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利潤、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2017年,公司虛增營業收入131663826.82元,虛增利潤總額128325919.05元,虛增預付賬款 240788270.9元;2018年,公司虛增營業收入468491820.48元,虛增利潤總額 477383385.51元,虛增應收賬款4710000元,虛增預付賬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項導致*ST 藏格披露的《2017 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重組業績補償方未履行業績承諾補償義務
2016 年,*ST 藏格向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投資”)等 11 名交易對方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格爾木藏格鉀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鉀肥”)99.22%股權,藏格投資、四川省永鴻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鴻實業”)、肖永明、林吉芳對藏格鉀肥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業績作出承諾,如藏格鉀肥未完成承諾業績,將以交易取得的股份進行補償,如股份補償不足,差額部分以現金補償。
藏格鉀肥 2018 年度承諾業績 162,749.76 萬元,實際完成業績 84,020.52 萬元。根據重組利潤補償協議,藏格投資、永鴻實業、肖永明應當於*ST 藏格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註銷事項後60日內辦理完畢股份註銷事宜。*ST 藏格於 2019 年 12 月 30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回購註銷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股票的議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資、永鴻實業、肖永明尚未完成業績補償股份註銷程序,導致相關業績補償承諾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三、年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020 年 4 月 30 日,*ST 藏格披露《2019 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被年審會計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財務報表審計意見,主要涉及關聯方資金佔用及長期股權投資減值事項。
根據年報及審計報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東佔用*ST 藏格非經營性資金餘額57599.53萬元。年審會計師對上述關聯方資金佔用、應收款項的商業實質、真實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項、計量(包括減值、會計分期)等存在重大疑慮,截至審計報告日,管理層尚未對上述疑慮事項提供合理的解釋及支持性資料。由於受到上述審計範圍的限制,對關聯方資金佔用、上述應收款項及其期末、期初信用減值損失的完整性、準確性認定,以及對與之相關聯的交易賬户或披露的影響,年審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也無法執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ST 藏格對西藏巨龍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龍銅業”)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255676.42萬元,佔資產總額的26.74%、佔淨資產的 32.64%。巨龍銅業的控制權由藏格投資持有;巨龍銅業存在逾期負債、對關聯方承擔 30億元擔保餘額,且未計提逾期信用損失;由於缺乏資金,礦區已停止建設和開採;巨龍銅業尚未籌集足夠的資金或者有明確的應對計劃,清償債務以及維持業務正常運營,巨龍銅業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年審會計師對巨龍銅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列報存在重大疑慮,截至審計報告日,管理層尚未對上述疑慮事項提供合理的解釋及支持性資料。由於受到上述審計範圍的限制,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與計量、後續計量以及與之相關聯的交易賬户或披露,年審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也無法執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 2019 年度業績預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 年年度報告》,公司2019 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35951.61萬元,同比下降 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規則》第11.3.1條第(二)項的規定及時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
五、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截至 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資佔用*ST藏格非經營性資金餘額57599.53萬元。根據*ST 藏格於2020年6月8日披露的《關於公司自查控股股東資金佔用事項的進展情況》,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藏格投資共發生非經營性資金佔用97245.42萬元,包括直接非經營性資金佔用33341.29萬元及間接非經營性資金佔用63904.13萬元。其中,直接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包括兩種情形,一是 2018年5月及 2018年7月,藏格投資借用*ST 藏格子公司格爾木藏格鋰業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託付款函》,要求供應商轉出格爾木藏格鋰業有限公司前期向供應商支付的款項,並轉入藏格投資指定銀行賬户,形成資金佔用9200萬元;二是 2018年1月至 2020年4月期間,藏格投資向*ST藏格鉀肥客户陸續拆借短期資金且未償還,造成*ST藏格鉀肥客户無力支付貨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資確認後,將藏格投資向鉀肥客户拆借的資金認定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共24141.29萬元。間接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系藏格投資與*ST藏格部分鉀肥客户存在歷史借貸關係,2019年以來,*ST藏格相關客户為降低其借款回收風險,減緩向*ST藏格支付鉀肥貨款,造成*ST藏格應收賬款超賬期無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資確認後,將自 2019年以來相關客户每月增加的應收賬款確認為資金佔用,共63904.13萬元。2020年6月24日,*ST 藏格披露稱藏格投資已歸還目前*ST 藏格自查發現的全部佔用資金及資金佔用費。
*ST 藏格上述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 10 月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第11.3.1 條,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7.4.5 條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 年修訂)》第 6.2.5條的規定。
控股股東藏格投資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 10 月修訂)》第 1.4 條、第 2.3 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 4.1.1 條、第 4.2.3 條、第 4.2.12 條的規定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 年修訂)》第 4.2.1 條、第 4.2.3 條、第 4.2.10 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二、五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股東永鴻實業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0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二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肖永明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0月修訂)》第1.4條、第2.2 條、第2.3條、第3.1.5條,《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 1.4 條、第2.2條、第2.3條、第 3.1.5條,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1條、第4.2.3條、第4.2.12條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2.1條、第4.2.3條、第4.2.10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一、二、五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吳衞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0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 2.2 條、第3.1.5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一、五負有重要責任。
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劉威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 10 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一負有重要責任,對違規行為五負有責任。
公司董事長曹邦俊、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肖瑤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0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一、三、四、五負有責任。
公司董事王聚寶、方麗,獨立董事亓昭英,監事邵靜、李光俊、侯選明,副總經理張生順,時任董事鄭鉅夫,時任獨立董事王衞國、姚煥然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0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 1.4 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一負有責任。
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蔣秀恆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10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 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一負有責任。
公司董事黃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三、五負有責任。
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李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違規行為三、四、五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鴻實業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肖永明,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吳衞東,時任財務總監劉威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四、對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瑤、王聚寶、方麗、黃鵬,獨立董事亓昭英,監事邵靜、李光俊、侯選明,副總經理張生順,時任董事鄭鉅夫,時任獨立董事王衞國、姚煥然,時任財務總監李凱,時任董事會秘書蔣秀恆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五、公開認定肖永明五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公開認定吳衞東三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鴻實業有限公司、肖永明、吳衞東、劉威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申請應當統一由*ST 藏格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曹女士,電話:0755-88668399)。
對於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