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委開展2021年度企業債券本息兑付風險排查和存續期監管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委開展2021年度企業債券本息兑付風險排查和存續期監管有關工作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12月23日消息,為加強風險隱患摸底排查,防範化解債券市場重大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就開展2021年度企業債券本息兑付風險排查和存續期監管有關工作發佈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一、對近期和2021年度企業債券本息兑付等風險進行全面系統排查

  請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對轄區內近期到期特別是2020年底前到期,以及2021年企業債券本息兑付等風險進行全面排查,掌握轄區內企業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安排和風險狀況,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排查後存在償債風險的企業債券,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第一時間組成風險應對工作專班,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管負責同志負責,制定應對方案,定期進行調度,及時協調發行人、主承銷商等開展風險處置,並派專人赴企業現場督導,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及時推動化解風險。

  (二)對區域內已發生違約且尚未處置完畢的企業債券,加強與發行人、主承銷商、債權代理人、地方政府等各方的溝通協調,積極推進企業債券風險處置,維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二、對已發行企業債券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請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加強企業債券事中事後監管,對轄區內已發行、仍處於存續期的全部企業債券組織開展一次專項檢查。檢查應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存續期債券總體情況。包括存續期債券支數及規模、各年度還本付息額、發行人行業及區域分佈等情況。

  (二)債券募集資金投入領域情況。包括債券資金是否按要求投入批覆、註冊文件和募集説明書中約定的項目領域,如有募集資金投向變更是否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是否存在違規挪用債券資金等問題。

  (三)信息披露情況。包括髮行人是否按照註冊制改革要求,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依法依規披露信息,中介機構協助發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履職盡責等情況。

  (四)發行人資產重組情況。包括企業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能影響企業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如企業發生或計劃進行重大資產重組,要對發行人的重組過程進行監管,分析判斷資產重組是否增加債券償付風險,督促發行人按照合規的程序實施重組並履行相關義務。
  (五)募投項目運營效益情況。包括募投項目是否如期開工、實施建設,建設進度是否與募集資金使用進度匹配,項目業已形成的資產或收益權是否按募集説明書約定(如有)辦理抵質押手續,已完工募投項目的運營效益情況等。

  (六)對以資產抵押擔保的企業債券,檢查債券抵押資產後續跟蹤評估和信息披露情況。

  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募集資金使用、資產重組等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請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及時提出整改要求予以規範,對相關責任方進行懲戒,並將懲戒等情況及時報告我委,我委將記入相關信用信息檔案,並在事中事後監管、信用評價工作中予以體現。

  三、壓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屬地管理責任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堅持安全第一,以能有效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為前提,以萬一發生風險能及時有效處置為前提,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注重同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切實擔負起屬地管理責任,通過項目篩查、風險排查、監督檢查等方式,紮實做好區域內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一)建立季度調度機制。每季度末,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對下一季度企業債券本息兑付風險進行排查,並對年度風險排查中發現的風險隱患進行重點跟進,及時瞭解企業最新經營狀況,督促落實償債保障措施。對存在風險隱患的,要按照年度風險排查有關要求及時處置風險。

  (二)建立月度當面督導機制。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實施企業償債能力動態監控,提前一個月與即將到期的企業債券發行人當面溝通,瞭解發行人償債資金準備情況,督促發行人按期足額還本付息。

  (三)建立報告通報機制。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相關風險情況及時上報省級政府、通報屬地政府,積極爭取省級政府指導和屬地政府支持,匯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

  (四)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對企業債券本息兑付出現突發性風險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第一時間開展風險處置,防範潛在風險轉化為實際風險,防止風險外溢。

  四、強化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風險排查責任

  (一)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要把主動防範化解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定期排查主承銷債券的風險情況,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及時向我委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有關風險情況,積極主動做好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二)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要履職盡責,強化中介機構主辦人制度,嚴格把關,加強內控,切實提高申報材料質量,協助發行人做好信息披露等存續期管理工作。

  (三)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在債券申報和存續期管理等過程中,要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嚴格執業標準,有效揭示提示風險,落實“看門人”責任。

  五、提高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存續期管理水平

  (一)加大企業債券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堅持企業債券資金跟項目走的原則,在推動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方面發揮更大作用,進一步加大企業債券對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結合投資項目儲備,主動上門服務,着力緩解重大項目發展中的融資問題。

  (二)為做好《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政策銜接,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保障和服務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經濟社會發展。一是在2021年繼續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券資金用於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託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餘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二是對於自身資產質量優良、募投項目運營良好,但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允許申請發行新的企業債券專項用於償還2021年內到期的企業債券本金及利息。

  (三)加強優質企業債券申報和存續期管理。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支持優質企業直接融資 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806號)相關規定,積極組織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發行優質企業債券。對已發行的優質企業債券,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督促相關發行人在規定期限內做好存續期報告編制和信息披露等相關工作。

  (四)加強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對涉及企業債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以及其他違反《證券法》的行為,根據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的意見》(銀髮〔2018〕296號),我委將積極支持證監會開展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對涉及各省發展改革委的具體工作,請省級發展改革委做好協調配合。

  六、其他工作

  (一)請各相關中央企業比照上述要求,認真開展企業債券存續期管理和本息兑付風險排查。

  (二)請各企業債券主承銷商比照上述要求,對存續期內負責主承銷的企業債券進行風險排查。風險排查工作情況將在企業債券主承銷商信用評價中予以體現。

  (三)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積極履行企業債券受理審核機構職責,認真做好企業債券受理審核風險識別、信息披露督促檢查、債券市場風險監測分析及預警研判等工作,共同構建企業債券全鏈條風險防控體系。

  (四)請有關交易場所、登記託管機構協助做好企業債券風險排查和本息兑付監測分析工作,及時向我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和異常信息。

  (五)請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相關中央企業和主承銷商將自查、排查情況,於2021年2月28日前報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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