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機汽車及原董事長等收警示函 下屬公司破產信披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天津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國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2021〕7號)。經查,國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機汽車”,600335.SH)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問題。
2020年5月15日,國機汽車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工程”)德國子公司Finoba Automotive GmbH(以下簡稱“Finoba公司”)在德國地方法院申請破產,國機汽車直至2020年6月24日發佈《關於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下屬德國子公司破產申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在Finoba公司破產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相關內容中,披露了中汽工程對Finoba公司存在1210萬歐元擔保,未披露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對Finoba公司2960萬歐元委託貸款和2305萬歐元股東借款等影響事項,上述事項公司於2020年7月18日進行了披露。《公告》存在披露不及時、不準確情形。
國機汽車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國機汽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同日公佈的關於對陳有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2021〕8號)顯示,陳有權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在相應任職期間內,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陳有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此外,關於對趙建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2021〕9號)顯示,趙建國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趙建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國機汽車是一家進口汽車貿易服務商,於1999年3月26日正式成立,註冊資本14.57億元;於2001年3月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0335。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為國機汽車大股東,持股70.54%。陳有權於2016年8月24日至2021年3月4日擔任國機汽車董事長;趙建國於2020年4月27日至今擔任國機汽車董事會秘書,於2020年1月21日至今擔任國機汽車財務總監。
2020年6月24日,國機汽車披露《關於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下屬德國子公司破產申請的公告》顯示,國機汽車全資子公司中汽工程下屬全資子公司Finoba公司由於出現流動性不足,引發破產事項。國機汽車全資子公司中汽工程2016年完成對Finoba公司的收購,為了便於收購,中汽工程在德國設立了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德國公司,上述公司持有Finoba公司100%股權。
2019年Finoba公司訂單鋭減、經營困難,特別是2020年初爆發的新冠肺炎疫情,預計有較大的虧損,歐美汽車整車廠和零部件企業出現大面積停工停產,導致Finoba公司流動性不足。按照德國破產法的前述規定,Finoba公司德籍董事總經理Martin Köchy已於當地時間2020年5月15日向當地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2020年7月18日,國機汽車披露《關於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下屬德國子公司破產進展公告》顯示,中汽工程2016年收購了Finoba公司和Finoba Automotive Bavaria GmbH(以下簡稱“Finoba Bavaria”),股權投資共計450萬歐元,收購時Finoba公司和Finoba Bavaria均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由於Finoba Bavaria和Finoba公司存在緊密關聯關係,預計Finoba Bavaria後續也無法獨立經營。
中汽工程分別為Finoba公司提供了1210萬歐元、為Finoba Bavaria提供了25萬歐元的連帶責任擔保。中汽工程為Finoba公司提供了2960萬歐元的委託貸款。Finoba公司的股東中國汽車工業工程德國公司對其提供了2433萬歐元的股東借款。Finoba公司在觸發破產條件前一年內曾歸還股東借款128萬歐元,根據德國法律的規定,前述款項在Finoba公司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後會被追償。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準;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範圍和保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佈流程;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註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範,明確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在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審議、審核定期報告時投贊成票,又在定期報告披露時表示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相關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國務院規定限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利用新聞報道以及其他傳播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敲詐勒索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向有關部門發出監管建議函,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津證監措施〔2021〕7號
國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問題:
2020年5月15日,你公司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工程”)德國子公司Finoba Automotive GmbH(以下簡稱“Finoba公司”)在德國地方法院申請破產,你公司直至2020年6月24日發佈《關於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下屬德國子公司破產申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在Finoba公司破產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相關內容中,披露了中汽工程對Finoba公司存在1,210萬歐元擔保,未披露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對Finoba公司2,960萬歐元委託貸款和2,305萬歐元股東借款等影響事項,上述事項公司於2020年7月18日進行了披露。《公告》存在披露不及時、不準確情形。
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加強相關證券法規學習,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1年4月6日
關於對陳有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津證監措施〔2021〕8號
陳有權:
經查,國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機汽車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問題:2020年5月15日,公司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工程”)德國子公司Finoba Automotive GmbH(以下簡稱“Finoba公司”)在德國地方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直至2020年6月24日才發佈《關於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下屬德國子公司破產申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在Finoba公司破產對國機汽車的影響相關內容中,披露了中汽工程對Finoba公司存在1,210萬歐元擔保,未披露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對Finoba公司2,960萬歐元委託貸款和2,305萬歐元股東借款等影響事項,《公告》存在披露不及時、不準確情形。國機汽車上述信息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規定。
你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在相應任職期間內,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1年4月6日
關於對趙建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津證監措施〔2021〕9號
趙建國:
經查,國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機汽車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問題:2020年5月15日,公司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工程”)德國子公司Finoba Automotive GmbH(以下簡稱“Finoba公司”)在德國地方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直至2020年6月24日才發佈《關於全資子公司中國汽車工業工程有限公司下屬德國子公司破產申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在Finoba公司破產對國機汽車的影響相關內容中,披露了中汽工程對Finoba公司存在1,210萬歐元擔保,未披露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對Finoba公司2,960萬歐元委託貸款和2,305萬歐元股東借款等影響事項,《公告》存在披露不及時、不準確情形。國機汽車上述信息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規定。
你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