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新一批指導性案例。這些案例均為民事合同類案件,涉及債務清償、抵押擔保、銀行卡糾紛等。其中,指導案例169號《徐某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銀行卡糾紛案》,頗為典型。
案例顯示,徐某有一張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借記卡。2016年3月2日,其上述借記卡發生三筆轉賬,金額分別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計146200元,均轉入一個户名為石某的銀行卡賬户。
2016年5月30日,徐某的父親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經偵支隊報警,並取得《受案回執》。當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經偵支隊向徐某發了《立案告知書》,告知信用卡詐騙案決定立案。
其實,這起盜刷銀行卡的犯罪嫌疑人當年4月已在福建省福清市落網。當地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謝某製作《訊問筆錄》載明,謝某主動交代的犯罪事實中,包括盜刷徐某銀行卡。徐某收到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發送的《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招行延西支行賠償銀行卡盜刷損失及利息。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支持。判決結果顯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給付徐某存款損失146200元;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給付原告徐某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462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照法院生效判決,作為借記卡的髮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銀行應當對交易機具、交易場所加強安全管理,對各項軟硬件設施及時更新升級,以最大限度地防範資金交易安全漏洞。
尤其是,隨着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作為電子交易系統的開發、設計、維護者,也是從電子交易便利中獲得經濟利益的一方,應當也更有能力採取更為嚴格的技術保障措施,以增強防範銀行卡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
在存在網絡盜刷的情況下,如果銀行仍以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通過為由主張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權交易,不能成立。
最高法將該案作為指導性案例發佈,明確了持卡人提供證據證明他人盜用持卡人名義進行網絡交易,請求髮卡行承擔被盜刷賬户資金減少的損失賠償責任,髮卡行未提供證據證明持卡人違反信息妥善保管義務,僅以持卡人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相符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例也提醒我們,平時要注意留心妥善保管個人信息,一旦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留好證據以挽回損失。(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