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水平,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新修訂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與修訂前相比,《辦法》主要對五方面進行了修訂及完善:一是將非壽險準備金評估規則與會計準則、償二代監管制度協調一致;二是總結提煉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實踐經驗,將相關規範性文件中關於準備金監管的制度進行了梳理,集中體現在《辦法》中;三是增加內控管理規定,督促保險公司完善非壽險準備金工作相關制度;四是增加監督管理規定;五是增加法律責任規定,依據《保險法》對非壽險準備金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明確。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表示,原保監會於2005年頒佈《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試行辦法》)。當時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處於發展中的階段,市場環境也比較簡單,《試行辦法》的發佈主要是為了規範非壽險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而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壽險行業精算管理已經相對成熟,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也愈加複雜,需要對非壽險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及細化。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的發佈,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水平。
一方面《辦法》使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與會計準則及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做到了協調統一,為保險公司的非壽險準備金評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據。原保監會關於非壽險準備金監管曾出台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內容涉及準備金基礎數據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準備金報告等方面,但沒有經過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辦法》將上述內容進行了梳理歸納,形成一套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
另一方面《辦法》補齊了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短板。《試行辦法》在內控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存在缺失,準備金監管實踐中也出現分支機構準備金隨意調節、準備金有利進展釋放等問題,因此本次修訂工作重點針對準備金的監管制度及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及細化。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及時發佈《辦法》的配套實施細則,明確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細節內容及具體要求,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