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創醫惠實控人章笠中收警示函 大股東佔用資金未信披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6日訊 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創醫惠”,300078.SZ)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根據思創醫惠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關於2020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公告》及《關於2021年半年報問詢函回覆的公告》等,2018年至2020年期間,大股東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佔用思創醫惠對外支付的採購款和股權轉讓款累計發生額為33845.70萬元。思創醫惠未及時對上述關聯交易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2007年發佈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八條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相關規定。思創醫惠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章笠中、財務總監王凜、時任董事會秘書孫新軍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2007年發佈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思創醫惠、章笠中、王凜、孫新軍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於同日發佈的《關於對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思創醫惠大股東,在上述問題中存在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違反了2007年發佈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以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根據2007年發佈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思創醫惠於2010年4月30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091.26萬股,持股比例10.46%,章笠中為第三大股東,持股2460.12萬股,持股比例2.83%。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實控人為章笠中,持股比例54.81%。公司2021年半年報顯示,章笠中,中國國籍,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歷任杭州師範大學教師,銀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2011年6月至2018年2月任醫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任公司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2017年1月至2021年8月18日擔任公司總經理,2017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説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笠中、王凜、孫新軍:
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創醫惠)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根據思創醫惠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關於2020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公告》及《關於2021年半年報問詢函回覆的公告》等,2018年至2020年期間,大股東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佔用思創醫惠對外支付的採購款和股權轉讓款累計發生額為33,845.70萬元。思創醫惠未及時對上述關聯交易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2007年發佈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八條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相關規定。思創醫惠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章笠中、財務總監王凜、時任董事會秘書孫新軍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2007年發佈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組織公司完善內部控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並嚴格執行,切實維護全體股東利益,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0月19日
關於對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
2018年至2020年期間,你公司作為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創醫惠)大股東,存在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根據思創醫惠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關於2020年年報問詢函的回覆公告》及《關於2021年半年報問詢函回覆的公告》等,你公司及關聯方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佔用思創醫惠對外支付的採購款和股權轉讓款累計發生額為33,845.70萬元。上述資金佔用事項未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2007年發佈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以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根據2007年發佈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認真嚴肅吸取教訓,全面提高合規意識,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