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應將投資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內部制度體系

5月1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規範》。《規範》主要從三個方面做出自律要求:一是加強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組織和機制建設;二是明確基本的投資者保護行為要求;三是完善自律管理體系,着重聲譽約束。

中證協發佈披露了《證券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規範》制定的背景即《規範》主要內容。全文如下:

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之本,加強投資者保護是事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公司的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年來,協會攜手各證券公司積極行動起來,積極開展投資者服務和保護工作,但實踐中各公司工作成效參差不齊,與保護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

新《證券法》明確督促會員開展投資者保護和教育活動是協會的一項基本職責。為全面深入貫徹新《證券法》要求,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工作的指導,規範證券公司的業務行為,更好地為投資者的各項合法權益保駕護航,協會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委員會牽頭成立投資者權益保護規則起草組,在2020年“落實新《證券法》,加強投資者保護”行動倡議基礎上,研究制定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自律規範。

《規範》主要從三個方面做出自律要求:

一是加強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組織和機制建設。從理念推行、組織架構、制度建設、投訴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為投資者保護工作提供更有效的依據、標準和制度遵循。其中,《規範》提出證券公司應當將投資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內部制度體系、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統籌規劃,從制度、人員、流程、經費等方面保障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使投資者權益保護意識貫穿到各項業務、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中;明確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等。

二是明確基本的投資者保護行為要求。從保障投資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資產安全、信息安全、格式條款要求等多方面明確證券公司的基本行為規範,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約束防範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適當行為。

三是完善自律管理體系,着重聲譽約束。建立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工作評估和自律檢查機制。重在通過評估、自律檢查加強聲譽約束,引導公司履行投資者保護主體責任,督促證券公司積極開展投資者保護活動,落實投資者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

《規範》發佈實施後,各證券公司應將《規範》的相關要求切實落實到具體業務和人員行為規範中,建立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機制和制度流程,促進投資者保護工作邁出新步伐!

《規範》還規定,證券公司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協會其他會員單位依據其業務範圍和特點,參照本規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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