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台海網
台海網1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鄭麗金通訊員思法/文楊希/漫畫) 兩股東在有未結債務的情況下,為了逃避債務,惡意將全部股權轉讓給他人,其中一個受讓人竟是年近八旬的老人。這樣做,就可以撇清債務嗎?
近日,思明區法院發佈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認定,惡意逃避債務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債務未結清,竟將股權轉給他人
此前,劉某和小文(化名)合夥成立了一家公司(A公司),認繳註冊資本3906萬元,實繳註冊資本309萬元,其中,劉某持股80%,小文持股20%。2017年,原告某建材公司因與被告A公司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將其訴至法院。當時,法院作出判決,要求A公司應向原告建材公司支付貨款53萬元。然而,民事判決生效後,A公司始終沒有履行支付義務。
隨後,建材公司發現,A公司的股權竟被轉讓給了他人,公司已不在劉某和小文名下。原來,就在建材公司與A公司的官司打得如火如荼時,2018年7月,劉某將其持有的80%股權以247.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八旬老人老廖,小文將其持有的19%股權以58.7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老廖,1%的股權以3.0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老劉。據悉,劉某、小文、老劉三人為親屬關係。
贏了官司卻遲遲未收到貨款,建材公司遂將劉某、小文、老廖、老劉和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劉某等人將A公司的股權持有狀態恢復原狀並償還債務。
屬惡意逃債,轉讓協議被判無效
建材公司起訴稱,股權轉讓前,劉某、小文作為A公司股東並未全額實繳註冊資本,老廖、老劉對此事清楚。劉某、小文在A公司拖欠貨款且無力支付時,惡意與老廖、老劉串通轉讓股權,企圖逃避其作為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損害建材公司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面對起訴,劉某、小文、老劉和A公司答辯説,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東會決議文件的程序和內容均不違反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在股東註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思明法院審理後認為,訟爭的三份《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劉某、小文分別尚有認繳的註冊資本2877.6萬元、719.4萬元應於2041年6月21日前繳納。劉某、小文雖然因此享有期限利益,非有法定原因不負有提前出資的義務,但其不得因此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老廖、老劉實際支付了股權轉讓款;老廖受讓A公司99%股權時已年近八旬,被告未證明老廖有能力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實際經營公司的能力和行為,股權轉讓行為真實性存疑。在有相關債權債務糾紛的情況下,劉某、小文將尚有註冊資本未實繳的股權轉讓給老廖、老劉,屬惡意逃避債務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建材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最終,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份《股權轉讓協議》無效,A公司的股權持有狀態恢復原狀。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最終,廈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三份轉讓協議為何會無效?
本案爭議焦點為訟爭的劉某與老廖、小文與老廖、小文與老劉分別簽訂的三份《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問題。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包括認繳出資,是公司對外開展交易的信用基礎。
本案中,涉訟爭的三份《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劉某、小文分別尚有認繳的註冊資本2877.6萬元、719.4萬元應於2041年6月21日前繳納。劉某、小文雖然因此享有期限利益,非有法定原因不負有提前出資的義務,但其不得因此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為商之道,誠信為本。本案中,劉某、小文在A公司與建材公司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後,不是積極與建材公司協商處理,而是“另闢蹊徑”,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企圖通過“甩鍋”他人“全身而退”。這種有違誠信經營的行為,不僅不能實現逃債的目的,還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