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0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公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肖奮等五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截至2017年9月,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奮達科技”,股票名稱“*ST奮達”,002681.SZ)股權比例為53.98%。
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動人持有奮達科技股權比例變動超過5%時,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停止交易。
深圳證監局判定,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奮達科技成立於1993年4月14日,註冊資本18.25億元,與2012年6月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12月31日,肖奮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25億股,持股比例39.74%,肖勇為第二大股東,持股5677.26萬股,持股比例3.11%,肖文英為第五大股東,持股3864.54萬股,持股比例2.12%。
肖奮自2010年10月27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長,任期至2022年11月28日,自2016年11月11日至今任總經理;肖勇自2010年10月27日至今任副總經理;肖文英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5年2月11日任董事。
公司2020年年報顯示,肖奮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方覺為控股股東肖奮之妻,肖文英為肖奮姐姐,肖勇為肖奮弟弟,肖武為實際控制人親屬。
肖奮,1962年5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1986年畢業於江蘇工學院(現江蘇大學),歷任深圳安華鑄造工業公司技術質檢部部長,深圳寶安源發電聲器材廠廠長、總經理;1993年創辦深圳寶安奮達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簡稱“奮達實業”)並擔任董事長、總經理,2010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肖奮等五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
截至2017年9月,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奮達科技或上市公司)股權比例為53.98%。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等一致行動人持有奮達科技股權比例變動超過5%時,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停止交易。
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肖奮、劉方覺、肖勇、肖武、肖文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