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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條件的規定》發佈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財經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9月1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11日公佈《關於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條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同時公佈了《關於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條件的規定》起草説明(以下簡稱起草説明),起草説明指出,新修訂的《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的媒體發佈。為落實這一要求,明確可從事信息披露業務媒體的條件,有必要制定《規定》。

  起草原則方面,提出一是要方便投資者獲取信息。二是要有利於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三是要有利於維護良好信息傳播秩序。四是要有利於為集中統一的電子化披露奠定基礎。

  《規定》共6條,根據上述原則,對媒體條件及相關事項作了規定:

  一是規定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當是由中央新聞單位主管、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從事經濟類新聞採訪報道的日報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或者是在本規定發佈之前,已經具有依法依規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經驗的日報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

  二是規定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核驗合格,且近三年內未因業務行為受過中國證監會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行政處罰。

  三是規定中國證監會與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發佈相關規定,並同步公佈具備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條件的媒體名單。對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實行動態監管,有關媒體不再具備規定條件或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將對名單進行調整並重新公佈。

  四是規定從事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強化自律管理,盡力降低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成本,自覺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