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變身“擔保費” 銀行重構與助貸機構合作模式

一邊要求具備自主風控能力、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再向款人直接收取服務費,另一邊監管要求降低融資成本,在此背景下,與助貸機構的合作模式面臨重構。

“根據5月下發的《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互聯網貸款新規“),助貸機構不得直接收取服務費;如果這部分服務費由銀行代收,又與監管要求的降低貸款成本相違背,因為監管考核會把一些費用都統籌到息費計算中。一些助貸機構開始申請融資擔保牌照,以擔保費的名義收取服務費,既滿足了監管要求,同時又保留了助貸機構的空間。” 一位助貸機構人士坦言。《中國經營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目前已有銀行開始更改結構,比如增加與頭部助貸機構合作,並在中增加風險兜底模式。此外,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指出,由於互聯網貸款新規對數據使用、、開發測試均作出規定,銀行需要對一些貸款產品修改審核流程,如期限超過1年的產品每年需要重新評估。

風險兜底信仰仍存?

一位民營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按照互聯網貸款新規,該行對合作機構的資質、底層數據表現、風控能力均提出相應要求。“目前我行增加了頭部助貸平台合作,儘量和有風險兜底的助貸機構合作,同時增加自營產品佔比。”

前述受訪助貸機構人士亦指出,一些小銀行目前在篩選合作的助貸機構過程中尤其看重是否能夠兜底,畢竟助貸機構只當通道不兜底的話,很容易被淘汰;助貸機構的核心能力是服務,是、金融科技的能力,能否兜底不是決定因素,但實際上,不兜底的助貸機構在市場上很難生存。

該助貸機構人士表示,按照互聯網貸款新規的要求,銀行須具備自主風控能力,但現實情況依然是合作機構幫助銀行來構建自主風控能力,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關注助貸機構的客羣質量;另一方面,關注助貸機構提供的增信方式,是否同意兜底賠付,是否具有兜底賠付的能力等。

在金融科技專家李林鴻看來,於銀行而言,由同一個機構既做營銷獲客,又給自己做擔保,這種風險並沒有分散。

華東某上市城商行金融科技部人士告訴記者,該行按照互聯網貸款新規的要求,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提升風控能力,在合作助貸機構的選擇上,該行堅持優先選擇優質頭部平台以及細分領域頭部平台開展合作,主要與自身管理能力較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體制、較為成熟的反欺詐能力,較強的法務,較高的科技能力的平台合作,同時該行謹慎評估合作機構的風險、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等,嚴格執行合作機構應取得項目開展領域的相應資質。

不同於一些小銀行對風險兜底模式的依賴,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部分規模較大的銀行則更加重視自身風控能力的培養。

“以前在與助貸機構合作中,助貸機構推薦客户並進行一輪篩選,我行進行二次風控,不過這一模式也不被允許了。”一位股份行人士表示,目前該行與助貸機構合作模式是助貸機構負責導流;銀行自己做風控,潛入風控模塊。

“一些中小銀行在與助貸機構的合作中,要求助貸機構提供兜底,其實意義不大,比如一家小銀行一年的互聯網貸款規模為700億元,一旦出了風險,從大多數助貸機構的規模來看是兜不住的。”股份行人士表示。

“目前我行沒有與助貸機構合作,本來我們自己的就很完善。對於助貸機構來説,大行可能更多地意味着競爭,尤其是近年來擁有流量場景的平台自己都在放貸。”某國有行中心經理向記者分析。

融資擔保模式“走熱”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合作模式面臨調整外,助貸機構如何收費也受到行業關注。

前述受訪股份行人士提道:“貸款打包主要取決於客户質量。我們進行了收益測算,與助貸機構合作的貸款與自己貸款水平差不多,大概在5%7%。”

不過,對於貸款成本較高的業務,如何在滿足互聯網貸款要求的同時降低貸款利率成為不少銀行與助貸機構合作中遇到的新問題。

互聯網貸款新規規定,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收取息費,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費用,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監管在考核融資成本的時候會把一些費用統籌到息費計算中,在這樣的要求下,銀行方面不願意幫助貸機構代收服務費,目前能規避的做法是讓擔保機構以擔保費的名義收,但是又會涉及到利潤分成;對於純通道的助貸機構就不能按照這樣的模式來解決利潤。”前述受訪助貸機構人士如是説。

據瞭解,部分頭部助貸平台都成立了自己的融資擔保公司,助貸公司負責流量分發、場景連接、技術服務等,而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增信,這樣既解決了助貸機構的收費問題,同時考慮到融資擔保公司和助貸平台屬於同一個體系之下,也能夠更準確地對項目風險進行評估。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向記者分析,在互聯網貸款新規中,合作機構收取息費的情況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貸款中的持牌擔保增信機構,包括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費用,這部分不需銀行代收。另一種是其他合作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第二種是銀行向這類助貸機構採購服務,銀行需要向這類機構支付費用,比如諮詢費、客户推薦費、技術和數據服務費、貸後管理費等,這部分費用將包含在銀行向借款人收取的息費中。銀行與助貸機構合作,是為了促成互聯網貸款,提升貸款發放和回收的效率,雙方優勢互補,實際上起到了擴大貸款可得性,降低貸款費用的效果,當然,銀行機構需要評估費用的合理性,優選合作方,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從而降低借款人成本。”於百程表示。除了以擔保費名義收服務費的方式外,助貸機構還可以選擇分潤模式實現自身利潤。

王詩強向記者分析,監管部門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將核心風控,在分潤模式下,銀行要承擔一部分風險,更符合監管要求。

“一般是助貸機構按照銀行的風控要求,推薦合適的借款人,銀行再做一輪風險評估,對審核通過的借款人進行放款,與助貸機構一起分享息費收入和壞賬損失,其中助貸機構的服務費等一般是按期收取。”王詩強表示。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389 字。

轉載請註明: “服務費”變身“擔保費” 銀行重構與助貸機構合作模式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