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近日,新疆證監局對申萬宏源西部證券員工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該員工存在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替客户“操作賬户”,包括替客户辦理賬户開立、註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一直是證券公司營業部員工明令禁止的行為,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此類情形屢禁不止。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員工被出具警示函
新疆證監局官網顯示,張某智在申萬宏源西部證券阿克蘇東大街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張某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中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證券行業中,因“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而接罰單的情況並不少見。今年4月,廣東證監局曾掛出一張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光大證券東莞運河東一路證券營業部員工廖某娥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當時,廣東證監局認為該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券商中國記者查詢《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發現,證券經紀人不得有九大行為。九大禁止行為當中,首先就是“不得替客户辦理賬户開立、註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代客辦理證券認購併非代客理財
值得説明的是,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與常説的“代客理財”並非一回事。“代客理財一般是指,證券從業人員因私下接受客户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且決策和操作均由客户經理作出,往往還與客户約定分享投資收益。這種行為被處罰的情況會更嚴重一些。”深圳一家大型券商的營業部總經理告訴記者。
此前,就有一單特殊案例。2016年9月2日,時任海通證券阜陽某營業部證券經紀人的陳某飛,在為客户李某傑解答新三板交易知識時,接受李某傑以12元左右價格賣出其開立於華安證券阜陽某營業部賬户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寶”的委託要求,並因此獲知相關賬户信息及交易密碼。
後陳某飛根據前述委託在海通證券阜陽某營業部的電腦及其本人手機上多次登錄“李某傑”賬户,進行了多筆委託下單未成交,但2016年9月23日因誤操作以0.01元的低價賣出併成交“星光珠寶”20萬股。陳某飛為李某傑辦理證券交易事項,沒收違法所得。
安徽證監局對陳某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罰款。由於客户缺乏新三板交易經驗,陳某飛作為證券經紀人,私下接受了客户委託,以相對固定價格代為操作賣出其賬户的證券,但不進行交易決策,且實際因誤操作導致成交一筆,並不屬於上述傳統意義上的包含交易決策“代客理財”行為,因此,案件的處罰依據為《條例》而非《證券法》。
不論是“代客理財”還是“替客户辦理證券認購”,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而贏得客户信任的方式終究不長久,也提醒證券從業人員不應存在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