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昨日,證監會網站披露關於對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聯證券)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萬聯證券作為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綠巨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貨幣資金、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未能發現發行人大量更改銀行流水、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萬聯證券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同時,羅欽城作為萬聯證券時任保薦業務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羅欽城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根據2019年6月21日江西綠巨人披露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顯示,公司原擬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4994.84萬股,由萬聯證券擔任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為陳忠華、胡治平。
2020年4月29日,證監會披露《關於對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採取36個月內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的決定書》。江西綠巨人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2016-2018年大量更改銀行流水對手方名稱、摘要、明細賬記錄;未完整披露關聯方及其貸款走賬、資金拆借等資金往來情況;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採購驗收單、領料單缺失,勞務採購未能提供勞務費用明細,未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等。
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對江西綠巨人採取36個月內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2021年9月7日,證監會江西監管局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4號顯示,江西綠巨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申報稿)未完整披露關聯交易,同時招股書申報稿存在虛假記載,以跨期調整項目方式虛增營業收入,以虛增應收賬款項目回款方式虛增利潤。
江西證監局對江西綠巨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綠巨人董事長、控股股東周軍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綠巨人副董事長黃烈堅,先後擔任董事會秘書和財務中心總監徐濤,先後擔任財務中心總監、財務中心負責人曹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時任股東陳斌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品行良好、具備組織實施保薦項目專業能力的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保薦代表人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財務管理、税務、審計等專業知識,最近5年內具備36個月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最近3年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的重大紀律處分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保薦代表人自律管理規範,組織非准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保障和提高保薦代表人的專業能力水平。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與發行上市保薦工作相關的人員,證券服務機構、發行人及其與證券發行上市工作相關的人員等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燬相關證據材料。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作為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貨幣資金、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未能發現發行人大量更改銀行流水、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公司合規負責人、保薦業務負責人於2021年12月23日10時3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向所在地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2月20日
關於對羅欽城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羅欽城:
經查,我會發現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貨幣資金、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未能發現發行人大量更改銀行流水、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等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你作為公司時任保薦業務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於2021年12月23日10時3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