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解讀銷售不動產如何適用免税新政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3月31日發佈《關於明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那麼,對於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在內的小規模納税人,如何適用政策呢,國家税務總局對此給予瞭解讀。
對於小規模納税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税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税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税人選擇的納税期限有關。舉例來説,如果納税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40萬元,則有兩種情況:一是納税人選擇按月納税,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税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二是該納税人選擇按季納税,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税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税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税期、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税。
小規模納税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税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條件,則應依法納税。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