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數字經濟多元共治體系

近年來,隨着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數據正在成為與技術、資本、勞動力等並駕齊驅的重要生產要素。我國數字經濟實現了快速增長,2019年規模達35.8萬億元,佔GDP的36.2%。2021年上半年的數據顯示,數字經濟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引擎作用不斷增強。

對於數字經濟,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感受同樣深刻。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到地震預警救助、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再到5G、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業態的蓬勃興起,數字技術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場景不斷增多,賦能美好生活的作用日益明顯。可以説,數字經濟正在以一種新形態浸潤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數字經濟在給人們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違規或過度搜集、使用個人數據信息;個別商業平台利用大數據“殺熟”,在獲取長期使用其平台的客户信息後,反而有意屏蔽低價信息,轉而推送高價服務;更有甚者任意使用、違法販賣公民個人重要信息。這些問題的存在,增加了人們對個人數據及公共數據安全的顧慮,讓人們對數字經濟發展中的法治保障熱切期待。

安全是發展數字經濟的前提,也是數據開發和應用的“護城河”。近年來,隨着互聯網、智慧智能、數據挖掘等技術的發展進步,公民對數據信息安全的意識逐步提升,充分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需求日益強烈。在此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該法通過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數據安全審查、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建立嚴格規範的數據交易及處理流程和步驟,提高數據亂用、濫用等違法行為的成本,不僅為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提供法律保障,還將引導數字經濟依法規範運行。

要看到,為數字經濟提供法治保障,不僅要以法律規範來打造數據開發使用的“安全網”,明確應用大數據過程中哪些行為“可為”、哪些“不可為”,還應建立健全數據要素的市場規則,激發數字市場的活力。當前,數據要素的市場規則還有待進一步明晰。比如,作為數據要素有效配置的基礎,數據產權尚不清晰。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等市場主體參與數字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對此,應該通過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來確立數據的權屬、使用、交易和共享機制等市場規則,進而充分激發數字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讓數據在法治軌道上規範流動。

其實,無論是為數字安全提供法律保障,還是明晰數據要素的市場規則,歸根結底都是力求對數字經濟實施有效治理、形成規範秩序。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數字經濟是一個涉及多領域的新業態,既需要政府監管也離不開公眾參與和平台自治。因此,要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政府監管、平台自治、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多元共治體系,並通過法律規範明確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讓企業、個人和相關部門在各自邊界內依法依規使用大數據。

對於平台而言,重點是要對從事數據交易的中介機構的基本服務流程作出界定,引導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時能確保數據提供方説明數據來源,認真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對於公眾而言,不僅要告知依法依規運用投訴、舉報、訴訟等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且要樹立公共參與意識,共同監督數據安全,助力打造多元主體協同共治的數字安全格局。

當前,數字經濟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也倒逼着現代社會治理轉型。面對這一客觀現象和嶄新業態,我們不僅要順勢而為,而且要根據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強化依法治理,確保數字經濟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夏錦文 系江蘇省社會科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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