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央行發佈《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下稱“《報告》”)。其中“央行金融機構評級”專題顯示,今年二季度央行對440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評級結果整體穩定。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對比計算發現,90.5%的參評機構處於安全邊界內,9.5%的機構還在“紅區”(即高風險機構),仍集中在農合機構和村鎮銀行。不過高風險機構整體佔比較去年末下降約2.5個百分點。
在《報告》另一專題中,央行稱下一步要建立更加嚴格規範的最後貸款人機制,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同時,有效防範道德風險。也就是説,央行對風險機構的“援助”條件將更嚴格。
高風險機構佔比降至9.5%,仍集中在農合機構和村鎮銀行
《報告》顯示,2021年第二季度,央行對440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包含大型銀行24家、中小銀行3999家、非銀行機構377家。
評級結果劃分為11級,分別為1-10級和D級,等級越高表示機構的風險越大,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的機構為D級。其中,評級結果1-5級為 “綠區”、6-7級為“黃區”,“綠區”和“黃區”機構可視為在安全邊界內;評級結果8-D級為“紅區”,為高風險機構。
3978家參評機構處於安全邊界內,資產佔比98.6%。評級結果在“綠區”的機構約2169家,資產規模298萬億元,資產佔比90.4%;“黃區”機構1809家,資產規模27萬億元,資產佔比8.2%;“紅區”機構422家,資產規模4.6萬億元,資產佔比1.4%。
“由此可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風險總體可控。”央行稱。記者對比發現,高風險機構佔比較去年末下降約2.5個百分點。
分機構類型看,大型銀行評級結果較好。大型銀行中,評級結果為1級的1家,2級的12家,3級的8家,4級的2家,7級的1家。中小銀行中,外資銀行和民營銀行的評級結果較好,分別有93%、65%的機構分佈於“綠區”,且無高風險機構。
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存在一定風險。城市商業銀行的評級結果次於大型銀行,有73%的機構分佈於“綠區”,但也有10%的機構為高風險機構;農合機構 (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 信用社)和村鎮銀行風險最高,高風險機構數量分別為271家和122家,數量佔全部高風險機構的93%。
建立更嚴格規範的最後貸款人機制,防道德風險
最後貸款人制度是中央銀行在商業銀行陷入流動性困境時作為最後貸款人對之給予流動性援助。從我國來看,無論是在20世紀我國經濟轉軌時期化解金融機構風險,還是近年接管包商銀行等事件中,央行最後貸款人職能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此前在各類投資者保護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如此“援助”也有一些問題。如央行被動承擔了部分金融風險處置成本和金融改革成本,但最後貸款人職能泛化易引發道德風險;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在資金使用條件上與央行屢有博弈;最後貸款人權責不對稱,對使用央行資金的機構缺乏相應的監督權限,難以形成有效約束。
因此,央行在《報告》中稱,下一步將繼續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作用,不斷加強制度和機制建設,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同時,有效防範道德風險。
具體而言,一是要壓實各方風險處置責任,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央行明確,金融機構及其股東應承擔風險防範化解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應承擔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和維穩第一責任;存款保險基金、其他行業保障基金按照法定職責參與本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必要時以適當方式依法向風險機構提供資金支持或補償投資者損失。
“在各方盡最大努力籌措資金仍難以化解風險的情況下,央行為避免風險蔓延形成系統性風險,在防範道德風險、保障央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提供資金支持。”央行稱。
二是精準判斷風險性質,嚴格央行資金使用條件。包括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央行原則上只向陷入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健全系統性風險分析框架,當單家金融機構的風險有可能演變為系統性風險時,央行原則上可提供救助;央行發放再貸款時,需嚴格落實擔保措施,如由相關機構提供足額合格抵質押品。
三是強化監督干預,保障央行資金安全。通過修訂《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強化央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對使用央行資金機構的監督,採取限制業務活動、限制分紅、限制資產轉讓、限期補充資本、責令或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更換管理層以及其他改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措施等,推動建立權責對稱的最後貸款人制度,保障央行資金安全。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維妙 編輯 宋鈺婷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