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違規重大擔保 前董事長黃萬珍等人被公開譴責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3日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公佈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關於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2022〕27號)顯示,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31號)查明的事實,2016年6月1日,北京恆天龍鼎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恆天龍鼎”)與上海珺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珺容戰略資源5號基金基金合同》,恆天龍鼎出資5億元作為優先級投資人,參與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潮能源”,600777.SH)非公開發行股份收購資產項目。
2016年6月13日,恆天龍鼎與北京正和興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和興業”)簽訂《回購協議》,約定正和興業在恆天龍鼎支付5億元基金認購價款之日起9個月內一次性回購其基金份額,並約定由3家公司及兩名自然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此後,恆天龍鼎與前述5方簽署了保證合同。2017年10月,恆天龍鼎向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天中巖”)轉讓全部珺容5號基金份額。恆天中巖亦與正和興業簽訂回購協議,約定正和興業回購恆天中巖持有的珺容5號基金份額。前述回購協議同時約定由公司作為保證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時任總經理胡廣軍安排時任監事楊毅在保證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內容為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正和興業的履約義務提供擔保,擔保範圍為正和興業基於回購協議所負義務,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上述擔保事項涉及金額為6.13億元,佔公司2016年度末經審計淨資產的11.24%,已達到以臨時公告對外披露並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標準,但公司在上述事項發生後未及時披露,也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直至2018年12月18日披露涉訴公告時,公司才就上述擔保事項對外披露。2021年3月22日,恆天中巖就該事項提出撤訴申請。
上交所認為,公司發生對外擔保事項,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在擔保事項發生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涉及金額巨大,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六十七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3條、第9.11條等有關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黃萬珍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胡廣軍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直接主導、指使他人實施違規擔保行為,時任監事楊毅接受黃萬珍、胡廣軍指使,在違規擔保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相關人員對上述違規擔保事項負有主要責任,相關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時任總經理胡廣軍、時任監事楊毅予以公開譴責。對於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山東省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新潮能源1996年11月21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34億股,持股比例6.39%。
黃萬珍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21日任新潮能源董事長。公司2017年年報顯示,黃萬珍,2011年12月至2016年5月,任安徽宿州淮海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現任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22日,任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17年12月22日至今,任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胡廣軍,2008年10月至2011年4月,任新疆油田勘探公司副總地質師;2011年5月至2014年1月,任中國石油西部鑽探公司試油公司總地質師。2014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2日,任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2018年4月2日至今,任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新潮能源2018年12月19日發佈的《涉及訴訟公告》顯示,2018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應訴通知書》[(2018)京民初59號]。原告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追加訴訟請求申請書》顯示 ,2017年10月18日,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恆天龍鼎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簽訂了《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協議》,受讓了其持有的“珺容戰略資源5號私募基金”50000萬份優先級份額。2017年10月,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正和興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htzh2017-01的《回購協議》,約定北京正和興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回購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50000萬份“珺容戰略資源5號私募基金”優先級份額。2017年,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公司簽訂了編號為htzh2017-05的《保證合同》,公司就北京正和興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回購協議》項下的回購義務,向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9.11條規定:上市公司發生“提供擔保”交易事項,應當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進行審議,並及時披露。
下述擔保事項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
對於董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擔保事項,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3.1.5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認真閲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瞭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和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規定: 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懲戒可以一併實施。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2〕27號
關於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當事人: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新潮能源,A股證券代碼:600777;
黃萬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胡廣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楊毅,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31號)查明的事實,2016年6月1日,北京恆天龍鼎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恆天龍鼎)與上海珺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珺容戰略資源5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珺容5號),恆天龍鼎出資5億元作為優先級投資人,參與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收購資產項目。
2016年6月13日,恆天龍鼎與北京正和興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和興業)簽訂《回購協議》,約定正和興業在恆天龍鼎支付5億元基金認購價款之日起9個月內一次性回購其基金份額,並約定由3家公司及兩名自然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此後,恆天龍鼎與前述5方簽署了《保證合同》。2017年10月,恆天龍鼎向恆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天中巖)轉讓全部珺容5號基金份額。恆天中巖亦與正和興業簽訂《回購協議》,約定正和興業回購恆天中巖持有的珺容5號基金份額。前述《回購協議》同時約定由公司作為保證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2017年10月14日,公司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時任總經理胡廣軍安排時任監事楊毅在《保證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內容為: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正和興業的履約義務提供擔保,擔保範圍為正和興業基於《回購協議》所負義務,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上述擔保事項涉及金額為613,337,534.25元,佔公司2016年度末經審計淨資產的11.24%,已達到以臨時公告對外披露並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標準,但公司在上述事項發生後未及時披露,也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直至2018年12月18日披露涉訴公告時,公司才就上述擔保事項對外披露。2021年3月22日,恆天中巖就該事項提出撤訴申請。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公司發生對外擔保事項,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在擔保事項發生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涉及金額巨大,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六十七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9.11條等有關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黃萬珍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胡廣軍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直接主導、指使他人實施違規擔保行為,時任監事楊毅接受黃萬珍、胡廣軍指使,在違規擔保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相關人員對上述違規擔保事項負有主要責任,相關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二)有關責任人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
在規定期限內,時任監事楊毅回覆無異議。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時任總經理胡廣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提出異議並申請聽證。公司在聽證及異議回覆中提出如下申辯理由:一是本案所涉保證合同系內部人員擅用公章,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公司對此並不知情。二是所涉訴訟已經撤銷,未對公司利益產生負面影響。三是在知情後第一時間展開自查自糾,並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三)紀律處分決定
對於公司提出的申辯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一是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並保證相關制度的有效實施。公司個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便利,繞過決策程序對外實施違規擔保行為,所涉金額較大,可能對公司產生較大影響,公司未能在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對外披露,反映出公司未能對印章實施持續、有效管理,在印章管理、重大事項審議、信息披露管理等內控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公司違規事實清楚,不能代表公司意思表示、不知情等異議理由不影響違規事實的認定。二是上市公司發生提供擔保事項,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及時披露。相關訴訟被撤銷不影響公司在
擔保事項發生時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三是在發現擔保後及時披露系公司本應履行的披露義務,不能作為減免公司違規責任的合理理由。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黃萬珍、時任總經理胡廣軍、時任監事楊毅予以公開譴責。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山東省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於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