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30日訊 (記者 張潤琪)自2016年闖關創業板IPO失利後,日前,湖南華納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華納藥廠”)再度向上交所提交了科創板上市申請。
華納藥廠披露的招股書顯示,2019年營收、淨利潤增速出現疲軟態勢,且銷售費用率連續兩年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值,同時,其存貨週轉率低於行業平均值,負債率高於同行業平均值。
對此,中國網財經記者致函華納藥廠,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覆。
營收、淨利潤增速下滑 銷售費用佔營收四成以上
招股書顯示,華納藥廠主營業務為藥品製劑和原料藥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18年、2019年雖然營收、淨利潤呈上升趨勢,但2019年開始,兩者增速出現下滑。
數據顯示,華納藥廠2017年至2019年營收分別為3.75億元、6.13億元、8.25億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增長63.59%和25.64%;淨利潤分別為0.6億元、0.88億元、1.16億元,2018年和2019年同比增長48.08%和23.72%。
與此同時,華納藥廠銷售費用卻從2017年1.14億元增長至2019年3.72億元,銷售費用率從30.29%增長至45.07%。對此,華納藥廠給出的解釋是,“2018年期間費用率較2017年增長較大,主要系“兩票制”政策實施後,公司主要銷售模式由招商代理模式向主渠道配送模式轉變,產品銷售價格提升,同時公司自主推廣承擔的銷售費用增長所致。2019 年公司主渠道配送銷售模式的覆蓋範圍進一步擴大、致使銷售費用進一步提升;同時,公司不斷加大研發投入導致研發費用增加。”
來源:招股書
值得一提的是,華納藥廠2018年、2019年的銷售費用率高於其招股書中同行業公司的平均數值。
另外,記者注意到,華納藥廠銷售費用的主力是市場推廣費中的學術推廣費。數據顯示,華納藥廠2017年至2019年市場推廣費分別為0.98億元、2.48億元、3.55億元,佔銷售費用比例分別為86.38%、94.45%、95.43%,佔營收比例26.16%、40.47%、43.01%;其中,學術推廣費0.91億元、2.31億元、3.22億元,佔銷售費用80.51%、87.98%、86.51%,佔營收比例24.39%、37.69%、38.99%。
來源:招股書
與上億元的銷售費用形成明顯對比的,則是華納藥廠的研發費用。招股書顯示,華納藥廠2017年至2019年研發費用分別為1519.62萬元、2561.53萬元、4542.64萬元,佔營收比例4.05%、4.18%、5.51%。
通過招股書可以看出,華納藥廠研發費用中“委外服務費”大幅度增長,從2017年513.63萬元上漲至2019年2297.56萬元,且佔比從33.80%上漲至50.58%。
來源:招股書
存貨週轉率低於行業平均值、負債率高於同行業平均值
招股書顯示,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華納藥廠存貨賬面價值分別為0.98億元、1.38億元和1.92億元,佔當期資產總額的比例分別為15.60%、18.83%和 22.50%。同時,華納藥廠2017年至2019年存貨週轉率分別為1.87次/期、1.56次/期、1.48次/期,低於同行業平均值2.94次/期、2.76次/期、2.85次/期。
對於存貨週轉率低的現狀,華納藥廠表示,主要原因為公司的膠體果膠鉍幹混懸劑、膠體果膠鉍膠囊、泮托拉唑鈉腸溶片、嗎替麥考酚酯分散片、多庫酯鈉片等主要產品採用的是自產原料藥進行生產,相應產品的生產週期較長,同時公司為應對銷售規模的持續增加,增加了存貨的備貨量。華納藥廠還稱,“公司應收賬款週轉率和存貨週轉率均處於合理水平,且與公司業務模式、經營現狀相匹配。”
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存貨週轉率情況 來源:招股書
除了存貨週轉率低於同行業平均值外,華納藥廠的負債率更是連續三年高於同行業平均值。數據顯示,華納藥廠2017年至2019年資產負債率分別為38.72%、37.40%、35.03%,呈現下降趨勢,但是仍高於同行業平均值,上述三年間該項平均值分別為29.07%、30.13%、31.93%。
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 來源:同花順、招股書
捲入三起糾紛案上被告席 “健胃消食片”曾被抽檢不合規
記者注意到,華納藥廠IPO的同時,還涉及一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以及兩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招股書顯示,2019年8月2日,南京聖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認為華納藥廠(被告一)、大連中信(被告二)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其 ZL200510083517.2(左旋奧硝唑在製備抗寄生蟲感染的藥物中的應用)專利。同時,南京聖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華納藥廠(被告一)、大連中信(被告二)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其 ZL200510068478.9(左旋奧硝唑在製備抗厭氧菌感染藥物的應用)專利。
2020 年 5 月 22 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9)滬 73 知民初 607 號《民事判決書》和(2019)滬 73 知民初 608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華納藥廠與大連中信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發明專利 ZL200510083517.2和專利ZL200510068478.9的侵害。
上述兩起案件判決,還均包括了華納藥廠與大連中信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上述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
不過,截至此招股説明書籤署日,華納藥廠不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9)滬73 知民初 607 號《民事判決書》和(2019)滬73知民初608號《民事判決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在兩月前,江中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原告,向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起訴濰坊惠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安丘鴻禧店(被告一)、濰坊惠康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被告二)及華納藥廠(被告三)製造並銷售與原告知名商品“江中”牌健胃消食片產品包裝、裝潢近似的健胃消食片,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要求被告一與被告二立即停止銷售,華納藥廠立即停止製造、銷售包裝上使用與原告商品包裝、裝潢近似標識的產品,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 30 萬元(包含原告調查取證、制止侵權、聘請律師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並承擔案件的受理費。
截至此招股説明書籤署日,上述與江中藥業的案件尚在一審審理過程中。
此外,記者還注意到,華納藥廠此前生產的健胃消食片因不合規被食藥監局“點名”,值得一提的是,該事項並未在招股書中披露。
2018年10月19日,江西省食藥監局官網發佈抽檢信息稱,33個品種51批次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鑑別、檢查及含量測定。其中,包括湖南華納大藥廠有限公司生產的健胃消食片,不符合規定項為“檢查-重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