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信息披露違法造成惡劣影響將列入終身禁入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6月1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下稱《規定》),自2021年7月19日開始實行。

《規定》的主要修訂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將證券市場的禁入措施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身份類禁入”),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兩類。執行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二是進一步明確交易類禁入的適用規則。《規定》明確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間接在交易證券的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規定》還對七類情形進行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或者引發執法的次生風險。

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的對象及適用情形。《規定》完善了禁入對象的涵蓋範圍,在適用情形方面,將信息披露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列入終身禁入情形,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嚴重擾亂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高莉表示,考慮到交易類禁入為新證券法增加的一類禁入措施,具有不同於身份類禁入的特殊性,證監會在充分借鑑境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審慎制定了相關的適用規則,對交易類禁入僅設置五年期限的上限,在上限內,執法單位可根據執法情況採取與之相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於應對複雜多樣的違法實際,確保該項制度平穩運行。

下一步,證監會將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行為,把嚴的執法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同時加大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綜合運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追責手段,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顧志娟 編輯 陳莉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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